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

邓析:首位“法学院院长”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1月08日 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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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现代法学人才经过法学院校的培育,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了诸多力量。

  我国最早的“法学院”,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彼时的首所“法学院”是私塾形式办学,但教育和普法效果却相当惊艳,在当时掀起学法、用法的文化热潮,甚至引领了一场思潮运动。首位“法学院院长”就是有中国律师鼻祖之称的邓析,邓析自制《竹刑》,自办法学私塾,教习法律,自己宣传和推广诉讼经验,推动诉讼风潮盛起,可谓法家之先行者与践行者。

  邓析法理思想的集中体现

  邓析法理思想丰富,观点先进,极具个人特色,又兼有理论实际,主要如下:在法理思想层面,邓析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里的“法”是作动词使用,是效法的意思,“先王”是指(尧、舜二帝)。

  意思是法律不应该一直效法之前帝王的思想,而应该适时的改变,与时俱进。他认为“先王”及其“礼义”并非是不能改变的圣物,其中也有些不见得正确的内容,提倡从现实出发重新制定法律,法律应该获得必然的、正当的发展,而不是陈旧于过去固步自封。

  在法律学科建设层面,邓析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并自办私塾教授法律,自此拉开了“法学”学科建设的先河。传到先秦时,法家将“刑名”与“法术”相结合,初有刑法之意,并行刑罚之实,为法律的教育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和实践基础。

  在法律逻辑层面,提出了“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两可”就是从事物的两面性来看,任何一面都有其存在并合理的价值,站在诉讼当事人双方,并从完全不同的两个角度来解释法律,都是可以的、可行的,有意义的。

  这是一种唯物辩证的逻辑思维能力,很具有先进性。通俗来说,就是人要善于换位思考,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换在对方的位置,或从对方的角度来审视同一件事,必然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在法律实践层面,主张“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诡辩之术。通俗来说,就是在辩论过程中,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摆脱面临的困境,转移焦点,延伸拓展,巧妙否认,避重就轻的话语之术。

  诡辩之术虽有“模棱两可、混淆是非”之嫌,但是如果用得巧妙,还能生出奇趣,获得意外的效果。这其实蕴含着辩证思维的科学元素,是人思维能力的全面性,统筹性发展的逻辑提升,也与现代的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职责追求趋向一致。

  邓析在丰富的法理思想支撑下,渴望做出一番事业,推行自己的法理主张,所以才有了一系列的法治实践举措。

  开办“法学院”、教授法律

  邓析开办“法学院”,并亲身教授法律,在当时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一项艰巨又繁琐的普法工作,他为什么还要迎难而上呢?

  首先,这与邓析的身份和思想主张有关,他是郑国大夫,在当时也是有权有势的名门贵族,有自己的想法,内心渴望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就需要一个宣传自己思想的地方,而开办“法学院”,通过公开授课的形式来推广就是最好的选择,不但可以避免逐一讲授之苦,还能推动学风和文风的转变。

  其次,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私人立法者,《竹刑》的制定者。邓析为了反对子产的“铸刑书”而制定《竹刑》,其思想主张当然不能得到官方的推荐和认可,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亲身去传授,才能获得传播的效果,私法才有成长的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邓析不是对子产的公布成文法的行为不满,而不满于他未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其思想比子产更激进,因而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不满,才私自制定了《竹刑》。

  最后,邓析与子产同朝为官,本质上有渴望做执政者的政治野心。一个有能力又有思想的郑国大夫,渴望实现自己的治理理念是再正常不过的。

  在当时诸子百家思想不断碰撞出火花,文化思潮涌动前进的时代,为其开设“法学院”教授法律提供了舆论基础。

  由上可知,邓析不仅是一个思想丰富,而且是一个在实践层面敢想敢做的人,所以才会以办私塾的形式自行普法,并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

  优秀的教育成果

  在文化革新、思潮涌动的春秋时期,思想激进、底蕴深厚、能言善辩的邓析思想体系得以形成,并在法律教育实践中取得了优异的成果。所以后世称其为“辩者”泰斗,律师“祖师爷”,是对其当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的认可,是他优秀的法理思想和诉讼技巧流传于今所引起的共鸣。虽然他的辩术有诡辩之巧,还有专挑法律漏洞之嫌,但技艺高超,符合律师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价值追求。

  邓析办私塾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引发了郑国新的思潮,甚至有“郑国大乱,民心欢哗”的记载,足以说明其法律教育成果之可观,所以邓析也被称为“古代第一诉师”。其取得的法律教育成果值得大书特书:

  一是普法效果明显。

  邓析虽然是设立私人“法学院”来开展法律教育,但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却是为了国家治理和进步革新,为了大众利益追求,所以获得不可胜数的百姓的支持。加之其非常熟悉法律,利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全方位地讲解法律,并对学生传授法律实操方面的知识和诉讼方法,因而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培训者。他教的都是百姓关心的事,能现实解决大众的实际利益需要,所以普法效果非常明显,深受民众欢迎,因此桃李满天下。

  二是辩证教授大众学习法律。

  法律学习需要逻辑思维的延伸,也需要辩证思考的把持,而邓析在讲解法律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正反两面解析法律规定,让学生能迅速理解法律的概念,发现权利的生存空间,探寻到案件事实的潜藏所在。

  这与子产公布成文法有关,在成文法公布后,当时社会上就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运用,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讼师,邓析只是其中最出色的代表之一,得以将诉讼技巧发扬光大。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教授法律。

  邓析不仅传授大众法律知识,讲解诉讼技巧,告诉他们如何打官司,自己也亲自上阵,参与到诉讼实践中,帮大家出庭应诉;又将实践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再次传授讲解,是在法学教育层面把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说明邓析法学教育不仅教授了法律,还带动了民间诉讼的风潮,侧面说明普法效果良好。

  从邓析在一个大案件中收一件外衣,简单好办的小案子收一条短裤来看,邓析参加诉讼和提供法律咨询是要收“律师费”的。

  对后世的影响

  最后邓析因伸张正义而死,因法而亡。他所著作的《竹刑》因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所以相关法律主张被延用。

  邓析作为法家先驱,在历史上发挥过进步的作用,他的辩论名篇和法学论文,至今仍有借鉴和启示的意义。

  邓析的一系列诉讼实践,相当于现代社会中律师的角色,不仅有开创先河之光荣,他的法庭辩论技巧和处事方法,在现代庭审制度下仍有实践的空间,为后世的“法治”学说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一是邓析开办私塾教授法律,具有专科研究和专注学术的引领作用,为后来的系列法律教育,开办法学院奠定了基础和方向,由此打开一扇普及法律的窗户。

  二是他将法学教育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特别是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为法学教育的理论升华,实践检验提供了借鉴方向。

  三是邓析开展的全民普法法律专科教育,对提高大众素质和法律意识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这些做法和经验,被后世所发展和借鉴,由此衍生出更先进、更全面的法治理念,更切实可靠的诉讼技巧和经验,对推动法治的进程贡献颇多。

  邓析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敢为天下先的法律普及教育,是需要果敢的勇气和充实的智慧。

  邓析的先行先探,值得敬重,值得缅怀。他携法理以诡辩,助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贡献,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可担当起“法学先驱”之称谓。(戚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