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刘桂娥 苗亚琼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两大关键问题。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现实中有些夫妻在孩子年幼时离婚,等孩子长大尤其是年满八周岁后,一方会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此时对于跟谁生活,是否完全由孩子自己说了算呢?
变更抚养权的原因
不少人在离婚后过了一段时间又想重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此时依法需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根据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背后原因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是离婚时考虑不周,过度关注离婚本身,对孩子抚养问题缺乏长远考虑,以放弃抚养权换取快速离婚。
二是离婚时孩子年幼,养育负担重,缺乏老人支持,无法兼顾孩子养育和事业工作,只能放弃抚养权。
三是未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困难,另一方多次不配合,甚至孩子由祖辈在异地代为抚养,孩子成了留守儿童,另一方不方便探望子女。
四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实际由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在抚养孩子,而另一方并不支付抚养费。
五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很好地抚养孩子,甚至体罚、虐待孩子。
六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
七是子女已满八周岁,自己提出想随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
当然,抚养权的变更不但事关男女双方,还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支持变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第1、2、4种情况变更抚养权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原因是:一方面,抚养权确定后,孩子的生活、心理、环境刚刚重建,稳定、持续、健康的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轻易变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另一方面,上述第1、2、4种情况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比较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根据上述第3种情况,也就是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变更抚养权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支持变更的主要因素
笔者搜索到近年来各地法院判决的12起“孩子年满八周岁”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例,法院基本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相关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除了“孩子年满八周岁”这一要素以外,以下因素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也十分关键。
一是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具备抚养能力。
二是抚养权申请变更前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一直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三是起诉时子女已经随主张抚养权变更的一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这12个案例中有8个案例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实际抚养状况的改变不能出于不法原因,比如抢夺、隐匿孩子等,而是基于子女的意愿,或者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因为犯罪入监服刑)不尽或者无法尽到抚养义务。
通过梳理抚养权变更案件的审理判决情况,我们发现法官对于起诉时子女的生活环境、抚养现状,造成抚养现状的原因,原告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态度,被告方是否存在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都会关注并详细了解,还会依据上述诸多因素,判定抚养权变更对子女是否有利。同时,这里也需要纠正一些我们在执业中碰到的当事人关于抚养权变更的常见错误认识,比如:
1.“我的收入是对方的2倍,对方经济条件根本不如我。”
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并不必然导致抚养权变更。
2.“我有上海户口,有学区房,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资源。”
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必然与物质条件相关,教育资源也并非抚养权变更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3.“女儿跟妈妈生活更方便。”
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子女2岁以下优先随母亲共同生活,除此之外并无法律上基于子女性别的优先条件。
4.“对方再婚了,并且又生育了新的子女。”
对方再婚以及生育新的子女并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5.“孩子成绩一落千丈。”
成绩并不代表孩子的一切,成绩的变化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不代表扶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也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不支持的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年满八周岁的孩子表示希望能变更抚养权,随原告一方生活,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原告凭孩子愿意跟自己生活的书面表态起诉,但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与孩子沟通,认为这并非孩子的真实意愿。
在(2020)京0111民初477号郭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中,作为原告的父亲拿到孩子愿意跟他生活的声明,但是被告认为声明是原告通过逼迫和引导孩子书写的,并非孩子真实想法。庭审前,法官征求孩子意见,孩子表示现在周一到周五跟母亲生活,周六、周日有时会随父亲生活,希望以后能随母亲生活,但写作业希望父亲陪着,希望母亲以后不要老凶他,想见父亲的时候可以随时去。法院据此认为,孩子已随被告及家人生活一段时间,且在庭前征求其意见时,其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生活、学习环境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结合现有证据,黄某未隔断郭某与孩子的联系,且不存在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是“孩子的真实意愿”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相冲突。
在2022年上海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中,初中生小王原本与父亲共同生活,但随着父亲再婚,家里又添了弟弟,她觉得自己不快乐了,于是找到母亲,表达了想跟母亲生活的意愿,母亲随即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庭审中,小王表示她与父亲感情很好,父亲对她学习管教很严,而母亲答应初中毕业后送她去舞蹈学校,所以她想和母亲生活。
在这个案例中,发生了“孩子真实的意愿”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相冲突的情况。法官认为,小王的父亲在她文化学习之余支持她舞蹈培训,对小王未来有更多发展可能性;而母亲却选择依着小王性子,让她初中毕业就去舞蹈学校,决定过于草率。即便小王的意愿是真实的,也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所以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母亲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最终女儿小王仍随父亲生活。
综上,在离婚时确定抚养权与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法官考虑的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建议在离婚时第一时间去争取,子女满八周岁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只能是不得已的备选方案,因为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并不是完全由孩子自己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