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1%……不同持股比例的意义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2月14日 李欣彤

  □  李欣彤

  老李厨艺精湛,退休之后打算开一家小饭店,老张、老王觉得老李的饭店一定会大获成功,于是决定出钱投资。到底是三人平均分配股份,还是经营饭店的老李占大头?三人为此犯了难。

  实际上,几个关键的持股比例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决定着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持股67%:绝对控制权

  如果股东持股比例超过67%,那么该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包括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在内的一切事项,也就是相当于拥有了“绝对控制权”。

  持股51%:相对控制权

  如果持股超过51%,就对公司日常经营中除重大事项外的绝大多数事项有决定权。

  《公司法》将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会作出除重大事项外的一般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股34%:一票否决权

  如果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就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为股东会若需要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股10%:股东会召集权、申请解散权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为防止管理层与股东不和或者控股股东恶意操纵常规召集机构董事会导致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进而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及在相关人员不履行主持职责的情况下,履行股东会主持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主持股东会需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此外,当出现公司大股东怠于履行职责、公司权力机构失灵或者大小股东失和等情况,导致出现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之时,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散公司。

  持股1%: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可能遭受自益权、共益权等直接利益损失,也可能遇到因公司利益受损使得可分配利润减少等间接利益减损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权”。

  酌情确定股权比例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法》通过明确这些关键持股比例,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股东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权利,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公司也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股东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和保障。

  而对于老李、老张和老王的困惑,建议三人明确各方的出资额、资源贡献、技术能力、市场渠道等因素,综合考虑各方的股权比例,同时还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股权的转让限制、决策机制等,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