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涉证券市场禁入决定行政案件宣判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2月19日 胡蝶飞/葛翔/曹薇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葛翔  曹薇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审理了本市首例因不服证券市场禁入决定提起的行政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杨某、李某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及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案,原告杨某、李某、朱某民等十原告诉被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案两案进行合并审理。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1年12月21日,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某、李某、朱某民、丁某东、李某东、张某、屠某峰、马某健、何某、陶某婷等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违法情形,对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分别处以警告及5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时任董事长杨某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总经理李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各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复议结果不服,分别就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两起案件提级管辖。

  根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认定,某娱乐公司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公司《2019年度报告》中因案涉冲回行为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案涉冲回行为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冲回依据不充分,导致某娱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29.92亿元,占某娱乐公司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公司《2019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

  某娱乐公司《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各原告作为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各原告认为,案涉预计负债的冲回有充分会计依据,某娱乐公司与纾困基金签署了《债务兜底协议》,相应金融负债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年报同时披露了否定性审计意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对原告的处罚过重,故请求撤销被诉市场禁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应行政复议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娱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债务兜底协议》,但因案外人仅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故并未全额受让相应债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某娱乐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预计负债冲回的会计依据不充分。

  虽然年报同时披露了审计机构否定性审计意见,但并不能就此阻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构成。审计报告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所形成的审计意见载体。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同,构成内容不同,两者并非相互替代关系。

  而原告杨某、李某、朱某民、丁某东、李某东、张某、屠某峰、马某健、何某、陶某婷在审计机构明确表示冲回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及时阻止,属于未勤勉尽责。部分原告还积极促成虚假记载行为的发生。结合各原告的职责及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地位,被告上海监管局认定各原告的行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未逾越裁量幅度。其中,杨某、李某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行政程序合法。中国证监会就此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