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社交平台被封禁账号、短视频抄袭、游戏账号“代练帮”……这些数字经济生活中的“热词”,成为了上海法院日前发布的第二批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中的“关键词”。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各大平台与用户个人信息等权利如何平衡保护?司法如何为创新与秩序划定边界?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不乏全国首例,不仅聚焦数据权益、平台责任、网络侵权等前沿问题,更是司法裁判回应时代需求,担当法治“护航者”的生动诠释。通过明确裁判规则促进行业治理,为全国数字经济司法实践提供“上海样本”。
权利平衡
回应困惑,做好“三元叠加”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企业数据权益,又避免过度干预平台经营自由,通过司法裁判作好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元叠加”利益衡量。
在“人人面前都是麦克风”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责任紧密交织,如何平衡考验着裁判智慧。在全国首例用户起诉要求网络社交平台注销被封禁账号案例中,夏某某因涉嫌营销推广金融理财产品被某网络社交平台永久封禁,平台以为防止违规账号“转世”为由禁止其注销账号。夏某某为此多次向平台申诉未果,亦无法自行注销其被封禁账号。
夏某某认为,平台账号关联了其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信息,平台不允许其注销账号的目的是为存储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由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指出,网络社交平台对违法违规账号具有防止其“转世”的监管责任,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确为履行该责任的技术前提,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了网络社交平台在依法监管用户行为、储存个人信息以防再次注册的合法性。
“数字经济案件中,经常涉及平台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据法官介绍,在另一起首例典型案例中,陈某销售劣质锂电池致消费者受损,电商平台在商家怠于履行售后义务情况下,通过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助消费者维权,及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定,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介入纠纷,针对消费者投诉有无凭证、是否紧急等不同情形采取了扣划及冻结商家资金不同等级的处理方式,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这一案件也为“平台善治”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双重目标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
规则确立
厘清创新与秩序边界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催生了创新活力,司法如何为创新与秩序划定边界、明确规则,上海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亦作出探索与回应。
在数字时代,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其创作、发布和传播方式的演变对著作权制度的适应性和完善性提出了挑战。目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形式多样且隐蔽,包括但不限于“搬运式”侵权、“剪辑式”侵权、“画中画式”侵权、“微加工式”侵权等类别。这些行为往往不易被直接察觉,尤其是在短视频平台的海量内容中,抄袭行为可能更加隐蔽和分散。
比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杭州某电商公司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侵犯其短视频著作权,并指控其行为因导致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短视频创作者之间因短视频同质化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并涉及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竞合。
法院判决指出,原告短视频仅认定为录像制品。被告直接“套用”了原告短视频的录音内容,侵犯了原告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涉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这一案件的裁判明确了短视频领域中文字作品、视听作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应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边界。
而针对个人信息处理多方主体责任划分难题,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的责任认定规则。
欧某某经某保险经纪公司介绍通过某信息公司网站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起诉保险公司、信息公司及经纪公司。法院认定某保险经纪公司系案涉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者,应就信息公司泄露欧某某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明确了互联网投保业务中多个主体参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时责任认定的规则,同时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识别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上海高院认为,该案同时也有利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有效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行业治理
直击行业痛点,推动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更是直击行业痛点,引领其健康发展的“先行者”。
伴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代练”属于长期存在的灰色产业,并从最初的有偿帮助他人通关发展为更为复杂的商业模式,由此相关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典型案例中,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直击这一产业痛点。
某科技公司和某计算机公司起诉某网络公司通过“代练帮”APP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业代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破坏了公平竞技的游戏机制,损害用户体验;干扰了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裁判对网络游戏这一特定领域的商业道德予以认定,对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予以规制,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和原则条款的适用边界。同时,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另一起案例则聚焦一些游戏在宣传推广时热衷于通过“蹭热点”方式吸引流量这一问题。
海南某科技公司使用知名电影元素制作游戏,手机应用商店通过算法将其推至“精选”栏目。某影业公司认为可能导致用户误认为该游戏是电影的授权衍生品,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指出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手机平台软件商店的运营者也应视为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游戏开发者攀附知名IP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平台责任,广东某科技公司作为手机平台软件商店的运营者,该手机平台软件商店中“游戏-精选”栏目的显示内容会随用户检索及浏览记录而发生变化,系基于算法推荐的结果,该推荐行为符合降低内容筛选成本、个性化分发内容的算法推荐目的,广东某科技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对广东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明确了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算法推荐的举证规则,划定了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厘清了网络平台算法运用行为的权利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完善算法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上海法院通过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回应了技术变革中的法律困惑,更以裁判为“数字经济社会”立规明矩。下一步,上海法院将深化“数字法院”建设,以“数字司法”护航“数字经济”。
未来,司法裁判或将进一步聚焦人工智能伦理、元宇宙权益等新兴领域,以更具前瞻性的规则引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数字与法治的交汇处,上海正书写着一份面向未来的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