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江法院法官在老人监护权案件后进行回访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当亲情与责任在法庭上狭路相逢,血缘是否还是监护权的唯一选择?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引发思考——年逾七旬的智力残疾老人老张,监护权未归亲生女儿,而是判给了照料他20余年的妹妹。
这一打破“子女优先”传统逻辑的判决,揭开了老龄化社会监护权之争的冰山一角:有人假借“孝心”争夺财产,有人默默付出却被法律忽视,更有独居老人为求安心将命运托付给毫无血缘关系的同事……法律究竟该保护抽象的血缘关系,还是守护真实的生活与尊严?从上海法院的判例到意定监护的创新实践,一场关于“老有所依”的深刻变革正在悄然上演。
明明有女儿,监护权却判给了妹妹
已过古稀之年的老张自幼智力残疾,20多年来与妹妹一家共同生活,他的妹妹承担了他几乎所有的日常照料:从穿衣吃饭到生病陪护,甚至为他购买人寿保险。而老张的女儿自幼随离异的母亲生活,与父亲仅在逢年过节短暂见面,未曾提供经济支持或长期陪伴。
然而,当老张的身体日益衰弱,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关于他的监护权争议也就此爆发。老张女儿以“法定血缘关系”为由申请成为监护人。她在法庭上强调:“我是医护人员,具备专业护理能力,父亲住到我家更利于就医。”而老张妹妹则提交了一本泛黄的记事本,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老张20多年来的生活细节:哪日看病、谁送衣物、每月零花钱数额……甚至包括老张女儿每年仅有的几次探视记录。庭审中,老张当庭表达:“女儿家吃饭要拍照,我不喜欢。她让我穿女婿的旧睡衣,我还是和妹妹一起生活舒服。”
“血缘不是唯一标准,关键要看谁能真正承担监护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王露露在采访中坦言。判决书中,法院援引《民法典》强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虑老张的生活习惯、情感依赖和个人意愿,最终将监护权交给了妹妹。这一判决颠覆了传统“子女优先”的监护逻辑,成为上海法院“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核心”审判趋势的缩影。在市人大代表吴坚看来,这种审判趋势将在上海愈加明显。“因为上海很多子女不和老年人生活在一起,无法很好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时,就需要指定一个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吴坚说。
法律要保护的,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抽象的关系
“过去很多法官会默认子女是第一顺位监护人,但现在我们更关注实际生活联系。”王露露法官翻开案卷,指着老张妹妹记录的生活台账说:“这本账本详细到老张女儿哪年哪月带过一箱牛奶,给了多少钱。相比之下,妹妹的付出有目共睹。”王露露提到,1998年老张妹妹的月收入不足60元,但仍为老张购买了年交866元的长达二十年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老张。同时周围的亲朋好友也肯定了妹妹20多年的付出与照顾。王露露强调,法律要保护的,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抽象的关系。
近年来,上海法院在涉老监护案件中频频突破传统“血缘优先”原则,转而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核心理念。2024年,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姐弟争夺九旬父亲监护权案件颇具代表性。案件中,弟弟以“长年照料父亲”为由申请监护权,姐姐则指控弟弟“控制父亲退休金”。法院引入“监护人履职报告+法院指导”复合机制,要求监护人每月提交财产和医疗支出明细,并制作《成年监护指示》《监护台账》等文件,确保监护行为透明可查。最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监护权不应成为财产控制的工具。”
“许多子女争夺监护权,实则是为控制财产。法院必须穿透表象,选择最有利于老人的方案。”嘉定法院法官坦言。市人大代表金缨对此深表赞同,她指出,《民法典》虽规定监护人顺序,但实践中常出现“血缘绑架利益”的乱象。她建议推广嘉定法院的“两表一指示”机制,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交履职报告,并由法律顾问监督。
与此同时,“意定监护”制度正成为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重要途径。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例:独居的沈阿姨罹患癌症,因无子女且亲属疏远,她选择信任多年的同事作为意定监护人,并提前签署《生前预嘱》,明确医疗决策和财产安排。“手术前夜,她握着公证书说:‘这下我可以安心上手术台了’。”高剑虹感慨道。数据显示,上海已办理超1500件意定监护公证,其中80%委托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这一制度正逐步打破“血缘唯一论”的桎梏。
监护权一旦交付,就像把老人的命运装进“黑匣子”
尽管司法实践日趋人性化,老年人监护仍面临深层挑战。上海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根据统计,到2023年年底,上海“纯老家庭”老年人数已达178.3万人,独居老人约33.4万人,孤老人数2.58万人。近年来,上海已发生多起近亲属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监护权,进而占有老人财产的案件。
近日,本市一位聋哑老人被亲弟弟卖掉唯一的住房事件冲上热搜。这名聋哑老人的弟弟利用监护权,偷偷变卖哥哥名下唯一房产,侵吞退休金。聋哑老人虽最终胜诉,但维权之路艰难: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需依赖加害人(弟弟)代为起诉,陷入“死循环”。
在此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打破僵局。类似的案例还有徐汇区涂老伯夫妻的养女企图侵占财产,最终,法院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这类案件暴露了监护制度的致命短板:法律赋予监护人权力,却未同步构建监督“防火墙”。“监护权一旦交付,就像把老人的命运装进‘黑匣子’。”高剑虹指出,即便法院判决强调“不得侵害权益”,但实践中监督往往依赖亲属举报或偶然发现。
不少承办人反映,现行法律对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缺乏动态监管,许多侵占行为直到房产过户、存款耗尽才被发现。尽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谁来主动监督”“如何常态监督”仍无细则。法律给了居委会责任,但居委会既无调查权,又无处罚权,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即使发现监护人失职,基层往往束手无策。当被监护人无法表达意愿时,监督失去核心依据。
破局之路:让监护回归“守护”本质
面对监督困境,上海正尝试构建“制度护栏”。嘉定法院要求监护人每月提交财产台账、医疗清单,并由法院指导履职;徐汇区将大额资金交由公证处保管,防止监护人挪用。
普陀区出台全国首个《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事务软法指引》,首次赋予居委会三项刚性权力:事前审查权、动态监管权、紧急干预权。
金缨代表建议:“需建立民政、司法、公证等多部门协同平台,像保护未成年人一样,为老年人织密监护安全网。”
正如吴坚所言:“理想的监护制度,应当让每个老人都能自主选择、安心托付。”当血缘不再是枷锁,当监督不再是盲区,老龄化社会的监护困境,或许能找到更温暖的答案。他建议能够在相关专职部门设立一套监督机制,对监护的成效进行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指定第三方进行执行监督,确保监护合同能够履行。“监督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或者未履行职责,监督人就要在后续进行介入,采取撤销监护或者变更监护。”
从松江老张案的“利益优先”判决,到意定监护、提存公证等机制创新,上海正为老龄化社会探索一条更加人性化的监护之路。这些实践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更揭示了社会观念的转变——监护权的本质是责任,而非权力。
然而,法律制度的完善仍需与公众认知同步。正如市人大代表、长寿路街道居委书记龚顺美所言:“许多老人直到失能才后悔未提前安排监护。我们需要更多普法宣传,让‘我的监护我做主’成为社会共识。”当监护权不再被血缘或利益捆绑,而是真正以“人”为本,老年人的晚年方能多一份尊严与保障。这条路或许漫长,但每一步前行,都在为“老有所依”写下更温暖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