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工人报》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项多发的争议事项。很多用人单位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的加班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才能拿到加班费。那么,加班未经审批就一定没有加班费吗?
“未经审批”也拿到加班费
2021年年底,赵某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赵某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公司还规定,调休必须当月休完,过后不补。
2022年10月,赵某所在部门主管发送邮件给公司领导,称该段时间部门工作繁忙,申请延长调休的使用期限或批准部分人员的加班,并附加了部门员工的加班情况。其中,赵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共加班30天。对此,相关领导没有批准同意。次年7月,公司通过邮件通知赵某,其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停工待岗。8月,赵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以公司自2022年12月起拖欠并恶意克扣其工资,甚至在2023年7月强制其停薪停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离职后,赵某认为,虽然这些加班未经公司审批流程,但部门主管和人事均对其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加班申请未得到公司批准或追认,故对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主张不予支持。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中,邮件附件中记载了具体加班统计情况,聊天记录中人事确认赵某尚余31天未调休。这些可视为管理人员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结合赵某提交的与人事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赵某确实存在加班未调休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赵某加班工资共计5万余元。
“单位安排”是关键
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刘彦沛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安排,自行加班的,一般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并且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加班需要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用人单位以未经过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审批流程存在不合理之处,劳动者仍能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刘彦沛表示,上述案例中,赵某提交的加班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实际加班情况是由用人单位领导安排的,所以相应的加班费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而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这种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用人单位有‘加班需要审批’的规章制度,其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也将不会被法院支持。”刘彦沛说。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