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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沈婧 王净原
虽然婚姻已从甜蜜走向破裂,但离婚时宋强和刘倩仍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并在孩子成年时完成过户。
然而多年后,已经再婚的宋强却反悔了,表示当初是为了挽救婚姻,在刘倩的威逼利诱下,才同意把房子给儿子……
爱与责任 缺一不可
宋强和刘倩是在国外念书时相识的,因为都来自上海,又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两个在异国他乡的年轻人很快便走到了一起。毕业后,两人一起回沪工作,从校园到职场,七八年的爱情长跑在宋强晋升外企高管的那一年终于结出了果实: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不久,刘倩便怀孕了。彼时宋强已事业有成,收入可观,本着不想刘倩太过操劳的初衷,宋强劝说刘倩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
不久孩子出生,宋强又提出,为方便孩子未来入学,需要置换一套大一些、学区好一些的房子,刘倩也同意了。
考虑到置换房屋的钱大部分来源于宋强卖掉婚前房产的所得,这套房子只登记在了宋强一个人名下。
时光荏苒,一晃两人的孩子宋小强已两岁多了。这两年中,刘倩的生活围绕着孩子和家庭,被琐事淹没,而宋强的工作则更忙了,两人渐渐失去了共同话题,也不再有最初的激情。
某日,宋强醉酒晚归,刘倩在丈夫的衬衫上发现了别人的唇印……仿佛早有预料一般,她平静地向宋强提出了离婚。
不愿意离婚的反而是宋强。他千般哭诉万般保证,说自己只是一时糊涂,真正爱的只有刘倩和孩子,他愿意付出一切来弥补过错。
于是,刘倩提议,双方先协议离婚,孩子由刘倩抚养,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之后,如果宋强真的能真心悔改,将心思放在孩子和家庭上,双方也许还能再续前缘。
见刘倩态度坚决,宋强便同意了这个方案,但他提出,房子还在还贷,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把贷款提前还完,因此房子等孩子满十八周岁以后再过户到孩子名下,刘倩也同意了这个条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
离婚后,宋强的确花了更多时间照顾家庭。可渐渐地,仿佛是尝到了自由的甜头,他又变成了老样子,后来干脆搬了出去,再也不提复婚的事了。
白纸黑字 不是儿戏
多年后,宋强和刘倩的孩子宋小强已到了上大学的年纪,他想去国外深造,需要一笔资金。于是宋倩联系了宋强,希望前夫履行承诺,将房子过户到宋小强名下,后续通过出售获得留学的费用。
没想到,宋强一口回绝了。他认为,自己当初是为了挽救婚姻,在刘倩的威逼利诱下,才同意把房子给儿子,现在他复婚的愿望并没有实现,而房子也没有过户给儿子,应当认为赠与没有完成,现在他不愿赠与了。
刘倩从未想过宋强会如此翻脸不认人,无奈之下,她找到了我们咨询。
我们分析评估了刘倩的情况后认为: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宋强和刘倩的这份离婚协议,是完全基于平等、自愿而签署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况。宋强虽然提出他签署离婚协议是因刘倩的“威逼利诱”,但没有任何证据。
另外,“复婚”虽然可能的确是宋强签署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想法,但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还是宋强的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其次,既然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宋强作为签署协议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刘倩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房屋还没过户,宋强也无法单方面撤销赠与。
我们建议刘倩尽快诉讼,并申请法院将房产保全。
爱是初心 法是底线
在顺利起诉并保全了房产后,案件很快便到了开庭的时间。
在庭前,法官有意组织调解,但双方的方案却是差距巨大:我方坚持调解的底线是宋强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宋小强,但宋强却有不同的看法。
宋强提出,房屋还未过户,赠与行为还未成立,他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这一说法,我们立即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反驳。
开庭后,法官又联系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宋强同意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宋小强的名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信誓旦旦 不如签订协议
宋强和刘倩的故事,让我们看到了婚姻的复杂和人性的多变,然而,无论感情如何变化,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尤其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的离婚已经是一种伤害,如果再因为房产问题而陷入纠纷,无疑是雪上加霜。
作为父母,一方面要守法重诺,坚守自己爱与责任的初心;另一方面,也要在事前尽量进行专业的规划,例如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约定一个更为详尽可行的过户、还贷步骤,尽量杜绝后续的纠纷。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则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对于约定和承诺,信誓旦旦不如签订协议。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安宁。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毕竟,爱与法律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