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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逄政 楚楚
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要放置到涉外法治建设层面进行探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加强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合作。严格依法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作为上海基层检察机关,探索如何落实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有利于提升一线办案人员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素能,培养国际视野与国际规则意识;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路径;有利于形成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协作体系。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理涉外案件素能
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办案队伍需要在具备专业素能的同时具备涉外案件处理能力。
一方面要提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意识,基于“知产案件多涉外”的属性,重点挖掘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涉外因素。程序上,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法律差异,善于借助翻译专家库、外语学院、AI涉外翻译助手等资源,依法平等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外籍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权利,及时上报涉外案件诉讼进展。
实体上,严格审查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材料,对案卷中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等域外证据材料重点审查有效期、签章等涉及证据效力的内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形成审查意见。
二是熟悉了解国内法律和国际规则。加强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等法律条文学习运用,依据属地、属人、保护管辖规定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行为,根据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提起引渡请求。在提出引渡请求时,需要符合政治犯例外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承办人对本国及被请求国的刑法制度都足够了解,确保准确选定罪名予以请求。同时,因同类型知识产权犯罪罪名间存在吸收、包含关系,检察人员要着重审查请求引渡罪名与移送审查起诉罪名是否一致、审查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是否一致,确保不违反罪名特定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
三是提升涉外案件审查能力。检察机关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域外证据转化、合法性审查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条约、双边公约承诺义务等方面。对于缔约国司法机关明确要求不得将通过执法合作获得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用于刑事诉讼的材料,应依法排除。对未经法定程序或不符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约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是探索建立涉外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引导检察人员规范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近日,上海市M区检察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基础上出台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指引明确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范围、案卡填录、请示上报等要求,强调案件中外籍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嫌疑人获得翻译、领事探视、认罪认罚告知等权利,规范被害单位告知、公开听证程序等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落实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全流程规范化要求,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拓展办案思路,注重案件办理社会效果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说明对知识产权类犯罪行为的惩治要考虑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重视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一是灵活运用自由刑、罚金刑、从业禁止等多元的刑罚措施,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切实预防再犯罪的可能性。例如,上海市M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杜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罪案,建议对被告人在相关领域适用从业禁止,并对涉案网络平台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一案到一域的治理效果。
二是充分保障涉外主体诉讼权利。一方面,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注重向外籍犯罪嫌疑人普及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政策,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外国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权利,探索送达除中英对照外符合本国日常用语习惯的第二外语版本法律文书。
三是注重纠纷实质性化解和案件追赃挽损,引入专业知识产权调解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一揽子”解决侵权赔偿问题,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
四是探索建立区域性的涉外权利人信息库,联合公安局、市场局、文旅局等多家单位建立共享知识产权权利人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库,收录资金来源情况、国内子公司设立情况、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状态,节约重复确权、审查资源。
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国际惩治合作
基于知识产权案件跨地域作案日趋频繁、犯罪行为向网络空间迁移、犯罪手段逐渐隐蔽等特征,检察机关需要充分探索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国际合作,一体深度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
一是提升数字打击能力,完善网络空间追踪知识产权犯罪的技术支撑。美国针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取证,设立国际计算机黑客和知识产权协调计划,专项部署调取电子证据、追查起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等事项。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平台和大数据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数据比对和综合研判运用,对涉及盗版、假货等侵权问题密集的线上平台进行重点资金监控和可疑犯罪线索识别,开展专项行动。
二是开展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联合惩治跨国、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平台,如联合国刑事警察组织、欧洲刑事警察组织、中缅泰联合行动等,了解学习边境交织地区在知识产权国际执法司法、跨境打击犯罪行为领域动态及创新治理制度,在信息管理、经验交流、审理各方面加强协作配合与经验交流。
互鉴先进经验,完善司法协作机制
针对跨境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规则,提高办案质效。
例如与缔结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建立涉外检察交流机制,搭建涉外司法合作平台,通过人员交换、国际论坛、实地考察等方式,强化双向沟通交流,奠定刑事司法协作实践基础。
此外,合理借鉴他国经验,例如为解决刑事司法协助周期与刑事诉讼案件办案时效之间的矛盾,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没有得到反馈,侦查机关可决定中止侦查,直至收到外国反馈结果后恢复侦查。这一规定解决了办案人员因提起刑事司法协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担忧。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类似的衔接制度,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及时上报机制、重大敏感案件层报制度,就是否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继续取保候审进行个案研判,合理延长办案期限,查清案件事实。
2025年是AI智能体爆发元年,技术与文化的奔涌再一次拉进全球居民的时空距离,也对司法工作者办案工作带来新挑战。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城市定位,与近两年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回归基层法院对上海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涉外知识产权履职能力上提出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具有天然涉外属性,该类案件的复杂性、权利交织性、主体复合性、办案人员的实践经验及国际视野等,均成为影响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提升涉外案件办案人员认知维度、办案素能,注重涉外案件经验总结交流,加强检察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检察环节涉外司法效能。
未来检察机关也需要积极参与国内涉外立法,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国际法、国际规则与国内司法的制度衔接,不断提升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吸引力。
(作者简介:逄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楚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