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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贵龙
“他们凭什么起诉?凭什么申请行为保全?有本事把拖欠的货款先还给我们!”被告美华公司(化名)负责人宋女士在电话里非常激动地说道。
这是一起发生在两个企业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海兰公司(化名)以美华公司侵犯其企业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行为保全。
沟通过程中,我一直尝试安抚宋女士的情绪,但她越讲越激动,坚称自己员工的行为是正当维权,不是海兰公司所谓的侵权。
是维权还是侵权,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经过调查,我发现,两家公司曾经竟还是合作关系。
“我们这就是正常维权”
名誉权诉中行为保全较为罕见,法律规定和裁判指引也有待进一步明确,而企业名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企业名誉权救济的时效性尤为重要。美华公司先前已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针对海兰公司的“维权”视频,而网络视频的传播和网友无端的猜测,使得事情不断发酵,事态可能愈发难以控制……我意识到,此次行为保全的特殊性与紧迫性必须加以审慎考虑。
由于双方矛盾冲突过于激烈,我决定先组织双方就行为保全事宜进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海兰公司提到:“美华公司去年就让员工到我们的多家线下门店拉横幅闹事了,给我们门店的经营造成了很大阻碍!而且,他们今年用公司官方账号发布的诋毁我们的视频很多网友都看到了,对我们商誉造成很大损害。”
但美华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美华公司对海兰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基本都持否认意见,并认为这些都是员工的正常维权行为。“你们的起诉有什么合理依据?拖欠货款还有理了?我们的员工陈述的都是完全公平公正的事实,难道要刻意捏造来诽谤你们吗?我们这根本就不是侵权!”
海兰公司则反驳:“美华公司对员工有管理义务,公司应该对员工的行为负责,而且侵权的东西是美华公司官方账号发的,美华公司难辞其咎。”
一方认为是侵权,另一方却认为是维权。经过对海兰公司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可以看出美华公司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确实较高,但为何美华公司还坚持认为自己“有道理”?
背后另有隐情?
既然美华公司提到了海兰公司拖欠货款的事情,那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可能也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弄清双方矛盾的背后原因,我尝试在审判系统内检索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纠纷。果然,双方还有一起货款纠纷正在诉讼中。
通过调阅卷宗材料发现,美华公司之所以有这些“维权”行为,是因为双方之前就特定蛋糕的采购供货事宜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合同,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故,海兰公司扣除了美华公司一大笔货款。这笔货款的落空使美华公司的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员工工资发放也出现问题,因而引发了如今更为尖锐的冲突。
宋女士很着急:“我们只是个小企业啊,没有这笔钱,我们拿什么去生产,拿什么去给员工发工资啊!”
看来,双方的货款纠纷或许才是争议起因。听着美华公司看似强硬,实则无奈的辩驳,我内心深感触动。换位思考,保持“如我在诉”的态度,才能真正找到案件背后的争议焦点。
几乎每次沟通时,宋女士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于是,我尝试与美华公司关联案件的代理人苑律师进行沟通,希望代理律师能从侧面对其进行引导。苑律师爽快地答应并表示:“我虽然不代理这起名誉权案件,但也发自内心地希望双方的争议能在法院的组织下妥善解决,我愿意配合法院的协调工作。”
在进行多次释法说理后,情绪有所缓和的宋女士也讲出了难处:“我们员工的情绪确实有些过激了,但是拿不到工资,我们也实在难以安抚。”
考虑到美华公司发布的网络视频仍在持续传播,给海兰公司名誉带来的损害结果会不断扩大,且针对企业名誉的损害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弥补,我综合考量行为保全的正当性、合法性、必要性、紧迫性等因素后,参照人民法院处理诉前行为保全相关规定的思路,在认定美华公司具有较高侵权可能性的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了要求美华公司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
而行为保全的执行思路不同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裁定的内容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密切相关。保全裁定书送达后,我也一直在做宋女士的思想工作。最终,法院的沟通解释起了作用,这份裁定书没有走到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美华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删除了已发布的相关网络视频。
“我们想要一句道歉”
行为保全的事情处理好了,但双方的名誉权纠纷仍未得到彻底化解。海兰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请请求不仅要求美华公司停止侵权,还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行为保全措施可以实现及时止损的目的,但对于已发生的损害如何救济的问题还需通过实体审理处理。
通过已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海兰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部分实现,双方的矛盾也有了回转的余地,所以,我又尝试与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解意向。
在沟通具体方案时,我了解到,海兰公司作为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企业名誉很难以具体的金钱衡量,海兰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是要美华公司赔偿损失。
“我们要的是对方真诚的道歉!”海兰公司一方摆明了态度,他们的核心诉求是要消除美华公司行为对自己商誉的影响。
赔礼道歉是名誉权侵权纠纷中较为常见亦应用最为广泛的责任承担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关键就落在了美华公司如何道歉上。
在与宋女士和苑律师进一步沟通后,美华公司也认识到双方的实质争议是在货款纠纷上,而且货款纠纷已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再把精力放在名誉权纠纷的对抗上并无太大意义。渐渐地,美华公司也松了口。
美华公司表示:“我们同意赔礼道歉,但是因为货款纠纷,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存在一定的困难。公司员工最近情绪都比较激动,为了降低此事在公司内部的影响,希望能晚一点赔礼道歉。”
考虑到双方的实质性争议在于关联的货款合同纠纷,如果关联案件已经处理完毕,那么双方的争议也会平息很多。
于是,在我的建议下,双方都同意将赔礼道歉的时间延长到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作出后十天内。
同时,为了避免关联案件处理结果对美华公司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影响,我要求美华公司提前拟定好赔礼道歉的内容,并经法院多次审核修改。双方也都认可了这份即将公开的道歉申明。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场名誉权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让我感触很深的是,通过耐心释法,宋女士一方表示,已经认识到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当更为理性地做出商事行为,运用合法、正当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从而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
规则是既定的,但现实生活是多变的,处理新类型案件时,既要保有对法律规则的探究,也要坚持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纠纷。
多换位思考,多往前一步,聚焦矛盾症结所在,避免“一案消多案生”,方能妥善化解涉企纠纷,才能更好地营造更为正气的舆论环境、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更为高质的营商环境和更有温度的司法环境。
(作者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