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经纪人这个职业是如何产生的?古代也有房地产经纪人吗?他们也要带客户看房、推销、签订合同吗?
经纪人的源流:从驵侩到牙人
子夏的弟子段干木,很可能是第一个有记载的经纪人。《吕氏春秋·尊师》记载:“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驵(zǎng)本意是骏马、良马,继而引申为从事马匹交易的专业经纪人。从先秦开始,经纪人被称呼为驵,最早的经纪人很可能从事的是马匹一类大型牲口的交易中介活动。
先秦时代,马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军事装备,马的品质需要从牙口、产地、负载等多方面考量,这需要极为深厚的专业知识,而这类马匹经纪人往往为国君所重用,伯乐、九方皋、段干木、王良这些以相马为名的早期经纪人以“驵”的形式被记录在历史中。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朝时,经纪人也出现在了除马匹以外社会上多方面的交易中,也是从汉代开始,驵与侩并称,专指经纪人。《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这里的会同侩(kuài),如《汉书·货殖传》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颜师古为其作注,解释为“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驵侩也就成为撮合买卖成交从中获利的人的代称,侩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多。《后汉书·逸民传》中记载了王君公侩牛自隐,即做了牛类交易的经纪人。
晋朝对服饰有着严格的制度,晋律规定:“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黑履,一足着白履”,就是说,晋朝经纪人要将自己从事的行业和姓名明白地告诉周围人,并且要穿黑白两色的鞋各一只。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侩逐渐代替了驵,成为经纪人的专指,东晋《搜神记》中有杨伯雍种玉蓝田的传奇故事,而杨伯雍“本以侩卖为业”。也许由于连年战乱的原因,魏晋南北朝关于驵侩的记载越来越少,而当职业经纪人再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时,他们已经有了新的称呼:牙人。
隋唐结束了乱世,迎来了盛唐的繁荣,经济再次发展,而经纪人也再现活力。但经纪人的称呼从驵侩到牙人的变化,已经颇不可考,有一种说法认为经纪人称互郎,即交互沟通、交互买卖的意思,但唐人书写时将互写为(见图)(hù),由此开始讹传为牙,一直沿用下来。
以(见图)传牙的这种说法尚无定论,但唐代经济的繁荣确实使经纪人行业见著史书,而其中最有名的经纪人便是安禄山和史思明。《旧唐书》记载,“(安禄山)解六番语,为互市牙郎……(史思明)又解六番语,与禄山同为互市牙郎。”可见,二人很可能也是在边境从事马匹交易的经纪人,后来通过语言优势从经纪人转变为职业军人,挑起安史之乱,使唐王朝由盛而衰。
宋朝:“房地产经纪人”的春天
宋朝社会经济高度繁荣,牙人的群体也大幅度增加,房屋庄宅的交易也有专门牙人负责。
宋代规定买卖房屋必须有牙人介入,不然就是非法交易,出现经济纠纷政府不予受理。《宋刑统》卷一三明文写道:“田宅交易,须凭牙保,违者准盗论。”也就是说,买卖房宅和土地,必须由负责房屋交易的牙人经手,否则就依惩治盗贼的相关法律处理。为什么宋代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政府可以通过牙人的经手收取契税。
东晋以来,历朝历代都会征收契税,税率不定,在4%上下浮动,一般卖者出三,买者出一。两宋时期,出于应对辽、夏、金的战争需要,政府需要扩大税源,房地产契税自然不会放过,牙人在场办理,自然缴纳相应契税。牙人作为房地产交易的经纪人,除了可以帮政府征税外,还可以为民事纠纷提供证词和证人。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件:房屋业主王益之将房产典卖给徐克俭,继而又典卖给舒元琇,两个买者起了冲突。徐氏家中有房契,官府本以为是伪造的,但上面有牙人王安然的见证,追问到牙人王安然,确有其事,房契不假。官府提审王益之,查明原来王益之欠下一个名叫王规的人酒钱,经过高利贷层层加码,偿还不起的王益之写下典契,把房屋卖给王规,舒元琇是王规的假名。在这次交易中,有另一个牙人陈思聦在场,陈在明知房屋已经典卖的情况下认可了这项交易。由此,此案真相大白,依据房契和牙人王安然的证词,房屋判给徐氏;王益之犯重迭典卖罪,杖一百,牙人陈思聦知情不报,同罪,杖一百,王规与王益之订立的典契抹消。如果该案属于私下交易,没有牙人在场,属于没有缴纳契税,官府不予受理;牙人在场又有买卖证据,房屋归属很好判决,同时另一个牙人存在知情不报、默许非法交易的情况,也受到了处罚。
牙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使得政府有意识地将其专业化,纳入到管理体系当中,使牙人承担的商业控制的社会职能。比如今天房地产经纪人在面对客户时要首先说明自己的姓名、所属公司、专业的学识背景以换取客户的信任,宋朝的牙人也是一样的。宋人李元弼的《作邑自箴》记载:“(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进行交易时,“止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担任牙人要有人担保,出事则“连坐”,牙人还有年龄限制,政府登记批准后,颁发类似于营业许可的身份木牌,牌上写明姓名、籍贯、从事行业,如果有交易出现,要先将木牌内容进行说明。
不晚于宋代,房地产交易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先问亲邻制度。《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次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贴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吝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宋代房地产交易首先要询问亲属,亲属没有购买意愿再依次询问房宅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邻居,如果亲属和邻居都正式确认不要后,最后才是一般的购买者,在这一过程中,业主、经纪人以及邻里绝不能有欺诈行为。这一规定到南宋逐渐宽松,从问“亲、邻”到问“亲且邻”,对房屋买卖的限制减少,但程序还是要走。
先问亲邻制度在如今的房地产交易中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中国古代是宗族社会,人们通过血缘关系辨别亲疏,在同姓之人构成的村镇中,先问亲属还是很有必要的。其次,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生产需要稳定性,而宗族就是构成稳定的重要因素。田宅的流失也是宗族财产的流失,为了维护宗族的利益,不可避免的要先问亲邻,这与现在的房地产经纪人带领客户看房很不相同。
明清:“房产经纪人”的操作与弊端
明清时期,政府将牙人所在的牙行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进行监督,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项工作中。从事房地产的牙人称为“房牙”,而房牙往往要接受监督,协助政府征收契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官房牙”。
房牙在业务操作上,也延续了唐宋以来的行业操作规范。钤盖红色官印纳税的契约称之为“红契”,与之相对,民间私下订立,不投税的契约称之为“白契”,不受法律保护且治罪。一张房契,要注明买卖双方姓名、房屋坐落、房屋四至、产权情况、阴沟、暗道、水源、地税、是否一次性付款等等详细项目。同时,要有房牙和德高望重的中保人在场署名,房牙保证交易的合法性,给予买主官方契纸,卖方将金额填入其中,中保人能起到震慑买卖双方、维护卖主处于平等地位的作用。房屋售卖属于双方两厢情愿,无外人强加干涉,房屋出卖后,卖主对于房屋的一切更改概不过问,执笔人声明与买卖双方并无交涉,契约订立,永不反悔。
在一系列的房地产交易操作中,房契书写格式经过历朝历代的沉淀,相当成熟规范,买卖双方除了交付契税以外,还有官方契纸的契纸钱,盖印的头子钱等等一系列杂七杂八的税款。房契签订后,房牙与买卖双方到官府盖印,以示合法性,至此,房牙对于这宗交易的责任就算完成。
政府对房牙进行管理后,其职责也更加细化。不同于旧时浪迹天涯进行交易的房牙,明清时期,房牙被政府划定了固定的活动区域,这便于房牙们敏感捕捉、掌握房源信息,同时避免出现房牙过多导致不必要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官府追责。房牙依托划定区域,与当地人结成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了解居民情况,有助于业务展开。对于辖区内未经房牙见证,私下订立的“白契”,房牙负有清查职责,一旦核实“白契”,房牙可获得政府一定的佣金,未查实到的“白契”一经发现,房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房牙的工作一般都是终身性的,也不排除兼职的可能。房牙年老卸任后,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房地产交易经验充当中保人与说合人,继续在行业内发挥余热。
房牙对于房地产事务的熟稔,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操作弊端和欺诈现象,政府也很难阻止房牙以权谋私。一般来说,房牙最简单的欺诈就是抬高契纸钱。每年房牙都要到官府领取新契纸,契纸钱八成归公,二成归房牙所有,而房牙往往抬高契纸钱价格向民间出售,即使法令严苛,也难以杜绝。高级一点的房牙不会使用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是暗中降低交易额。契税征收税率固定,其多寡要由成交价格决定,民间订立“白契”,往往就是暗减房价,规避高昂的契税。房牙本应该亲自丈量房宅,保证房价如实填写,但收受贿赂的房牙会降低契税,故意低估房价,主动帮助买卖双方逃税,使得政府税收大为减少。还有的房牙对民间“白契”不进行核查,不按期向上汇报交易情况,以至于民间逃税越发严重:典质的房屋可以不纳税,民间房屋买卖往往以典质为名;同样,低于一定额度的契可以不纳税,民间往往将一份契拆成七八份。更有甚者,房牙伙同买卖双方雕刻假印,反复漏税,造成地方管理混乱。(来源:国家人文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