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周华
我国法律对于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有着明确的规定。男子李某携带11把刀具想要进站被拒绝,于是将刀具交由铁路运输方代为保管并签署了《铁路物品保管单据》。30天后,由于刀具未被及时取回,车站遂将该保管物作为无主物品处理。李某得知后,将铁路运输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原告李某在铁路某站进站安检时,被发现随身携带的电脑机箱内存有11把刀具,包含2把菜刀和9把水果刀。由于随身携带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刀具,李某被安检人员拒绝进站。
为能按时乘车,李某将刀具交由铁路运输方代为保管。铁路运输企业向其出具了《铁路物品保管单据》并由李某签字确认。该保管单明确了有关委托声明:“因携带铁路旅客运输限制物品,不能交送行人带回(或办理托运),自愿委托铁路车站保管,自委托保管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委托保管的铁路车站取回,逾期不取为主动放弃,由铁路车站按无主物品处理。”
后由于李某未在30日内取回刀具,铁路车站遂将该保管物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李某得知此事后,将铁路运输企业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代保管物品或赔偿损失,立即停止禁止有关刀具随身携带的业务操作要求并公开书面致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检处张贴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中,规定了不能携带的器具包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等利器。原告通过12306网上订票系统购买火车电子客票时,12306平台信息服务中也提示了旅客随身携带品事项,其中同样涉及前述公告中不能携带菜刀等利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证据证明占有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刀具交由被告代为保管,被告亦向原告明确了有关代为保管的时限及逾期未取回的后果。现原告逾期未取,被告按无主物处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返还该刀具,缺乏依据。
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负有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其依法有权对进站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原告携带十余把刀具,被告安检人员认定原告的行为危及旅客人身安全,拒绝携带进站,符合安全要求,合法合理。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安检处置侵害其民事权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上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秩序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携带危险物品者进站乘车。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