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学报》2025年第2期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如果把其误读为“受贿行贿一并罚”或“受贿行贿并重罚”,不仅会强化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使不敢腐的有效制约因素减少,反而造成贿赂犯罪滋生,而且造成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体系性矛盾,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激励效应。
因此,从立法上,行贿犯罪治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既需要从正向激励上设置首犯免责条款,也需要从负向激励上构建行贿获利没收、行贿人黑名单等配套制度,增加行贿犯罪人的成本,降低行贿犯罪人的收益。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