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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两高(贵阳)律师事务所 龚剑川
花58万元买下一辆二手奔驰车,开了三年后才发现,这竟是一辆“泡水车”,曾经花费28万元进行过大修。
消费者与二手车公司交涉未果,委托我代理维权。而我发现,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于是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了仲裁……
“大奔”竟是“泡水车”
2018年10月,贵阳的邰女士买了一台奔驰GLE二手车,当时的成交价是58万元,经营二手车的公司承诺出售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重大事故。
合同签订后,邰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邰女士买下车后开了三年多,没发现车有什么异常的情况,直到2021年8月,由于车辆发生故障送去维修时,她才被告知这辆车曾经发生水淹事故,也就是俗称的“泡水车”。
经过初步调查,邰女士得知淹水事故发生在2017年8月,当时产生了高达28万元的维修费。事故发生两个月后,邰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这辆二手车。
只要具备初步车辆知识的人都知道,车子“泡水”会引发诸多问题,比如损伤发动机、变速器、电子控制系统及各种电子元件,导致车内地毯、座椅等材质变形、粗糙及异味产生,滋生细菌,危害健康。
因此,没有人会购买一辆“泡水车”,除非对方明确告知泡水的情况,同时给出极低的价格,才可能会有人愿意碰碰运气。
但是,当初出售这辆车的公司完全没有告知自己车辆曾泡水并大修的情况。因此,邰女士知悉这一情况后立刻与二手车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一副车辆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
由于邰女士多次交涉,这家公司甚至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也变成了空号。
无奈之下,邰女士只得找到我寻求帮助。
约定纠纷须仲裁
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发现当初在购车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就是说,这起纠纷并不像大多数此类纠纷那样可以起诉解决,而是需要向合同中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虽然维权途径不同,但要实现维权目的,我们同样需要有事实和法律方面的依据,并据此提出诉求,争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而从邰女士的购车遭遇来看,二手车公司已经构成“欺诈”。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我认为邰女士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出售方构成“欺诈”
从原先要求二手车公司赔偿,到要求在58万元购车费用基础上“退一赔三”,这让邰女士都稍稍有点吃惊。
而我告诉邰女士,她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条件。
首先,从用途看,邰女士购车是为了家庭自用,她属于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邰女士所购车辆是否曾泡水,通过鉴定应该不难确定。而消法中的“欺诈”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因此,本案中的关键是我们要证明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既“故意”或者“明知”。
而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
具体到本案,在证明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时,即使无法证明对方“明知”,也可以通过证明其“应知”来达到目的。
在仲裁前,我们就预计到二手车公司肯定会将自己不知道车辆曾泡水作为抗辩重点。因此,我们也围绕对方“应知”展开了论述。
所谓“应知”,是一种推定其知道的状态。对方作为专业经营销售二手车的商家,从其专业性与行业规范等方面,可以合理推定其对案涉车辆的情况有着最真实、最全面的了解,并对案涉车辆的状况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其不作为,可以认定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同样构成欺诈。
仲裁裁决“退一赔三”
案件获得仲裁受理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办理:
首先,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经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案涉车辆为泡水车。
其次,向仲裁庭提供了车辆维修及保险理赔报告。该车辆的维修及保险理赔在相关APP中都有记录,普通消费者下载登录后即可查询,而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经销商,完全知晓通过何种渠道去调查,全面掌握该车的事故及维修、理赔状况。
再次,证明二手车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违反了《二手车交易规范》第14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的规定;也违反了《二手车交易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规定。
二手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构成欺诈。
最后,在邰女士购车时要求二手车公司承诺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重大事故这一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二手车公司仍然虚假承诺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显然构成欺诈,并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我们还向仲裁庭提供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的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为: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历时近一年,经过三次开庭,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邰女士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的请求,裁决二手车公司退还邰女士购车款58万元,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款174万元。而根据相关法律,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