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前一段时间曾经停工停产并让员工“待岗”,还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最近又通知部分员工返岗工作。
请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拖欠或者少发工资,员工离职能否索赔?
【解答】
“待岗”一般指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状态,安排待岗须同时具备合理事由、程序正当、待遇保障三大要素。
合法安排员工待岗需基于客观经营困难或不可抗力,或者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
决定停工停产前,必须向全体劳动者详细说明情况,包括停工停产的具体原因、预计的停工期限、停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薪酬待遇等。
在待遇保障方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