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业务也过度依赖人脸识别

市人大代表: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6月04日 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这份被公众称为“人脸识别新规”的文件,直指强制验证、私密空间滥装、特殊群体保护缺失等痛点,首次明确划出技术应用边界。如何让新规更好地落地?“政府机关应率先垂范,严格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市人大代表吴祖强在近期提交的建议中直言。

  在吴祖强代表看来,当前人脸识别应用严重泛滥。“在一些简单业务办理场景,如社区事务受理、证件领取等环节,过度依赖人脸识别,本可通过传统身份验证方式解决的事项,却要求民众进行人脸识别,增加了隐私泄露风险。”他表示,在政务服务中存在追求形式上的“智能化”。比如,在医疗领域,一些医院在挂号、缴费、取药等常规流程中,过度采集人脸信息,甚至将其用于商业合作,如与第三方健康管理机构共享数据,超出了医院服务必要范围。在金融领域,机构在客户开户、贷款审批等环节,除正常身份验证外,还在营业网点大量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对客户行为进行全方位监控,用于所谓的“风险评估”,实则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吴祖强看来,“这些行为远超必要范围”。(下转B2)(上接A1)

  对此,《办法》第十条破解“不刷脸不办事”的困局,规定若存在其他验证方式,“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针对公共场所监控泛滥,第十三条严格限定设备安装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严禁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内部部署。此外,处理未成年人或残障人士人脸信息,须获得监护人同意或符合无障碍规范。

  如何让新规更好地落地?吴祖强代表建议,政府机关应率先垂范,严格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尤其是在政务服务中,对人脸识别应用开展严格必要性审查,遵循最少够用原则,严控采集范围和目的,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非必要不使用,如需使用,务必按照相关法规,提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显著方式告知公众并取得单独同意。“具体来说,要按照国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征求意见程序,保证人脸信息存储于该识别设备内而不通过互联网向外传输,公示该项目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对明确同意安装的予以保留,对明确不同意安装的予以拆除。”吴祖强代表表示。

  “在就医流程中,非安全管理、精准医疗等关键环节,医院不得随意采集人脸信息。学校使用人脸识别时,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明确同意,避免用于过度监控行为。”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吴祖强代表则建议加强相关机构的自律,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要解决人脸识别滥用的痛点问题,强化监管执法必不可少。他建议,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专项治理行动,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利用技术手段搭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测平台,实时监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法规落实。“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吴祖强强调,还要普及人脸信息保护知识,提升公民意识,让公民了解自身权益及维权途径。鼓励公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