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临期食品“养”至过期后向超市索赔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7月11日 王葳然/唐磊/李迪明子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唐磊  李迪明子

  一男子三个月内数次到多家超市,将冷藏的临期商品藏匿至常温货架深处,等待商品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商品结账,并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2024年5月至7月,男子铁某陆续到多家超市内,将临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从冰柜取出,藏匿至零食、母婴等常温货架深处,待商品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结账。结账后,铁某持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施压。三个月内,铁某共实施敲诈勒索6次,索赔5700元,实际得款20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铁某投诉单时,发现铁某存在捏造事实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于是将线索移交给嘉定警方,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去年11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铁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法官说法】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权益受损而依法主张赔偿或补偿的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权利,但其前提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是真实存在,而非虚构或人为制造的。

  本案中,铁某的行为实际上并非基于真实的商品买卖,而是虚构了商家出售瑕疵产品的事实,人为制造商品过期的问题,再借投诉举报等手段来胁迫商家给付财物,本质上是一种打着维权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因此,铁某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索取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正当的维权消费者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主张其权利,而在“维权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通常打着维权的旗号,通过夸大或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向商家索要经济赔偿,借此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本案中,铁某在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权利基础下,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超市施压,使得超市因惧怕商誉受损或受到处罚而被迫妥协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尺。对于消费者而言,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武器,但绝不能将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协商解决,切莫虚构事实或滥用威胁手段。对于商家而言,应严守食品安全与商品合规的底线,完善临期商品的预警与管理机制,避免因自身疏漏而陷入纠纷。若遭遇恶意索赔,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非“花钱消灾”,助长不良风气。唯有消费者理性主张权利、商家严守经营底线,让法治和诚信成为社会运行的底色,方能营造公平、健康、互信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