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财产分配,遗嘱里还能写些啥?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7月11日 李彦

  □  李彦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常常遇到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通常情况下,订立遗嘱时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财产分配,但在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碰撞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各类意想不到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订立遗嘱时预先做好安排。

  去世后到底葬在哪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逝者必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安葬。但去世后葬在哪儿,这个问题对逝者的亲属而言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安葬地点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逝者生前意愿、家庭意愿、文化传统、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当逝者生前意愿不明,且家庭成员意见不一时,往往就会因此产生纠纷。如果能在遗嘱中,提前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将有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骨灰能否分开安葬?

  老张生前结过两次婚,和前妻生育了三个孩子,与再婚妻子生育了两个孩子。平时,两边的孩子会轮流来探望老张。老张去世后,两边的子女爆发了激烈的冲突,都要求主丧。因矛盾无法调和,两边的子女各自领了一半骨灰回家。

  最终,前妻的孩子决定把老张的骨灰树葬,再婚妻子的孩子则决定把老张的骨灰水葬。双方各自完成安葬后,都觉得是对方不讲道理,于是双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一半的树葬(水葬)费用。

  对于有多次婚姻又均生育子女的老人,最好提前考虑好自己的安葬事宜,并将该内容写入遗嘱。在法律上,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对于生育他们的父母而言,都属于子女。没有特别说明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他们享受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老人可以提前在遗嘱中明确安葬的具体方式,或者指定一人负责决定,避免引发纠纷。

  墓碑上刻哪些人的名字?

  老童夫妇共生育子女七人,其中三女儿从小被姨妈家收养,改姓黄。黄女士长大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便主动与亲生父母恢复了联系,平时也时常探望。养父母过世后,黄女士搬到了生父母家附近的小区,平时与六个兄弟姐妹轮班照顾父母。可亲生父母过世后,墓碑上的子女一栏中竟然没有黄女士的名字。兄弟姐妹表示,黄女士从小被他人收养,也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从法律上与童家没什么关系,因此墓碑上不能刻黄女士的名字。黄女士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他兄弟姐妹在父母墓碑的子女一栏中添加自己的名字。

  一般来说,墓碑上刻的落款多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孙辈,落款称呼以及人员范围等均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可循,对于子女要求按照善良风俗在父母墓碑上署名的要求,法院一般也会予以支持。但现实中,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导致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

  被送养的孩子还能不能用子女的身份参加葬礼,能不能在墓碑上留下姓名,甚至能不能分得部分遗产,对于家庭成员而言都是十分敏感的问题。老人如果能用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这个问题,就能有效避免将来发生争执。

  子女是否可以放弃抢救?

  当亲人失去意识被送进医院救治,医生判断希望渺茫后,可能会问子女一个重要问题——是否放弃抢救?有的人认为,还用问吗?谁不想活命,当然要抢救;还有的人则认为,抢救的过程会给亲人带来极度的痛苦,且往往只能延长几天的生命,不如让他们有尊严地离去。面对生与死的抉择,谁能说得清对与错呢?

  老于夫妇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远嫁海外,平时主要是二女儿照顾二老。不过大女儿也很孝顺,不仅经常给老人寄来钱物,嘘寒问暖,还曾接父母去美国小住。

  天有不测风云,老于的妻子在一场意外中不幸去世,几年后老于又被诊断患有胰腺癌,不断在生死线上挣扎。当老于再次昏迷被送进医院时,医生明确告知希望不大。二女儿不愿看到父亲没有尊严地死去,于是选择了“放弃抢救”,老于随后不治身亡。

  大女儿得知这一情况后,将父亲的死迁怒于妹妹,并诉至法院,要求妹妹承担过失导致父亲死亡的责任,并判令剥夺妹妹的继承权。

  本案中,妹妹的做法固然能够理解,但姐姐的质疑也是人之常情。虽然遗嘱一般是用于身后事,但是为了避免子女在这个问题上饱受折磨与煎熬,老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是否放弃抢救等问题。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