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昨天,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开展第十届“7·15公众开放日”活动。主会场现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规定》,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两份清单,持续助力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其中,《依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是首次发布,涉及执法事项共5项。
此次发布的《实施规定》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并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进一步细化明确范围,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包括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连续性、继续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内容;“危害后果轻微”包括了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程度轻微的,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已消除,当事人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对象达成和解等内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了主动采取退赔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措施。
在此基础上,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行业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制定和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截至今年7月,上海城管综合执法领域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列入的执法事项累计已达40项。对于清单中市容环卫(如跨门营业、占道堆物)、文明施工(如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房地产经纪(如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等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只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一律依法不予处罚。
此次发布依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为市城管执法局首次制定,清单列入的执法事项共5项,包括房产市场管理4项、物业管理1项。主要涉及房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对于清单中,企业在提供经纪、物业等服务过程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只要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赔偿损失等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获得违法对象谅解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