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丈夫家暴留下心理阴影 签协议离婚不再担惊受怕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7月16日 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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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女士没有想到,婚前给人斯文有礼印象的丈夫,其实还有歇斯底里的另一面。而他还自认为很有教养、注意分寸。

  通过协议离婚,马女士终于远离了担惊受怕的生活。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外表斯文

  一言不合暴怒翻脸

  “我跟闺蜜说被丈夫家暴,她们一开始都不相信。因为在她们眼里,我丈夫个头不高、外表斯文,她们从没见过他歇斯底里的时候……”

  马女士告诉我,她和丈夫郭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当初交往时,郭先生给她的印象是斯文有礼,说话轻声细语,感觉非常温柔。

  由于两人都已接近而立之年,也都有着不错的学历和工作,给人“门当户对”的印象。因此,在双方家庭的“催婚”下,他们交往半年后就登记结婚了。

  然而,在结婚以后,马女士才渐渐觉察到丈夫还有不为人知的另一面。“他这个人非常固执,任何事都要按他的意思来,没法好好商量。”

  马女士告诉我,她和丈夫是先登记结婚后办婚宴,但是在拍婚纱照和安排婚宴时,她和丈夫多次发生矛盾。每次丈夫都会面目狰狞地冲她咆哮,有几次还大力拉扯她的头发。但事后又会道歉,表示自己即使暴怒时也会“注意分寸”。

  “我第一次看到他这样时被吓哭了,后来他看到我哭了,倒是也冷静下来安慰我。”马女士表示,她当时觉得夫妻之间有争执也是正常的,矛盾解决后也没有太在意。“后来我渐渐发现,瞬间变脸对他来说似乎是习以为常的事。只要什么事不顺他的意,他就会暴怒发作,有时候作势要打我,有时候会扯我的头发发泄。虽然没有对我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是每次都把我吓得不轻……”

  马女士曾跟闺蜜说过这一情况,闺蜜起初也不以为意,还建议马女士注意沟通方式。

  “直到上个月,我约了闺蜜到家里吃饭,说到打算请假和闺蜜一起出国去玩。他听到后脸色就有点不对,我们又聊了一会,他突然板着脸生气地说‘这事你怎么从来没跟我商量过’,随后把筷子重重地摔到桌上,气呼呼地摔门出去了。”

  亲眼见到这一过程的闺蜜告诉马女士,她觉得郭先生有情绪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还建议他去看心理医生。

  酒后爆发

  给她留下心理阴影

  当天深夜,丈夫一身酒气,气鼓鼓地回到家。“我向他解释,自己也是当天才和闺蜜聊起出去玩的事,八字还没一撇,他犯不着如此生气,更不应该摔门而去,跟朋友喝酒到深夜才回来……没想到他一把将我推到墙边,抓住我咆哮。还说他自己有教养不打女人,否则肯定狠狠揍我一顿……”遭受惊吓的马女士当天晚上就住到了闺蜜家。

  “第二天他发消息给我,我说他家暴我,他不承认。我说闺蜜都劝我离婚,他不同意。反正他一不承认家暴也不愿意道歉,二不认为自己心理有问题需要去看医生。我跟家人说了这些情况,他们都表示支持我的任何决定。”

  马女士表示,自己现在有了心理阴影,害怕和丈夫见面和沟通。即使要沟通,也希望有律师提供帮助。

  心意已决

  达成协议摆脱婚姻

  根据马女士所说的情况,我表示她丈夫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基于马女士的离婚意愿,以及她和丈夫婚前交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主要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损害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家庭暴力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过错”,因此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马女士可以基于“女方”和“无过错方”这两个因素获得一定的照顾和倾斜。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诉求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如果已经离婚,则不能再追索这一赔偿。

  当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马女士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她在事发时并未报警,但是第一时间在微信上向闺蜜告知了此事,并拍摄了身上遭丈夫拉拽留下的痕迹发给闺蜜。同时,在次日与丈夫的微信联系时,她也提及了遭受家暴的具体情形,只是丈夫单方面否认这些行为属于“家暴”。

  基于这些证据,我代表马女士和她的丈夫进行了多次沟通,告知他实施家暴的法律后果。虽然从最初坚决不承认,到后来有所认识,但他的态度始终无法再挽回马女士。

  最终,马女士和丈夫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冷静期之后,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

  马女士告诉我,她终于远离了担惊受怕的生活。

  律师解析

  遭遇家庭暴力应当及时报警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

  (一)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二)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三)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四)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伤情鉴定意见;

  (六)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七)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八)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这一主张,受害人需要提供一定证据,因此,当事人如果遭受家暴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向警方详细描述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信息,并要求警方出具报警回执和询问笔录。此外,还应该保留现场证据、收集视听资料、申请医疗证明、获取证人证言、保留相关书证,从而让证据更完整。

  公安机关会根据家暴情节采取后续行动,如果情节较轻,可以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给与批评教育并在相关接报案信息系统记录备查。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受害人可以凭告诫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具有“多次实施家庭暴”等特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告诫代替行政或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