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在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行业,“招聘学徒”信息屡见不鲜。“学徒”本承载着技艺传承的美好愿景,却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异化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的“挡箭牌”。当“学徒”之名掩盖了事实劳动之实,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学徒工”可以不签合同?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审结一起奶茶店“学徒工”索赔案。
2023年12月,求职者小潘看到某连锁奶茶店招聘调茶师的信息,与加盟店经营者秦某沟通后,小潘进行了4小时试工。试工结束当天,秦某便通知小潘“明天就正式上班”,并发送了排班表。小潘随后被拉入工作群,群里发布了打卡、手机管理、店务分配等规章制度。秦某按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小潘工资。
然而,奶茶店始终未与小潘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小潘辞职并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秦某称小潘并非正式员工,而是“学徒工”,学习期初定半年,学会后才转正签合同。“学徒期时间不定、不考勤、不受制度约束”,工资按“学徒工时”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作群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小潘接受奶茶店排班管理,每日工作8小时,从事调制奶茶这一核心业务,并定期获取报酬。法院认为,小潘与奶茶店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用工超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法院据此判决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
劳动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记者梳理发现,类似以“学徒”“临时工”“合作”等名义用工,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在多地发生,法院均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规避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庄宇指出,这一义务不因冠以“学徒”“兼职”“合作”等名目而免除。
庄宇表示:认定劳动关系的黄金标准是“三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如考勤、请假制度、工作安排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依赖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曹涌提醒:用人单位采用“学徒工”等形式用工,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只要劳动者实质接受管理、从事主营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即告成立。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长远发展。(黄洪涛 许琪琪 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