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外婆为见外孙打官司

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8月26日 刘源洋/徐荔

  □  通讯员  刘源洋  记者  徐荔

  “我们担心孩子长大后会责怪我们,我们不想在孩子的世界里‘被消失’……”一对老夫妻由于身体不适,无法出庭应诉,因此以书面方式向法庭陈述了这样一段话。事情还要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讲起……

  外公外婆想见外孙

  2011年,王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通过试管技术生育一子小周。2018年,王女士不幸因病去世。小周自出生后一直由外公外婆负责照料。2021年9月,周先生再婚。小周周一至周五与父亲共同生活,周末则由外公外婆接至住处。2024年1月,因外公外婆与周先生对小周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便无法再见到小周。同年7月,外公外婆与周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老夫妇俩对小周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六16点由周先生将小周送至约定地点交由外公外婆,当日20点再由周先生接回。

  协议签订后,外公外婆却没能成功探望小周,于是他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公外婆有探望小周的权利。然而,周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表示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享有隔代探望权,且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对小周有危害性。周先生请求改判外公外婆探望小周的方式为:每月一次,每次两小时,探望地点由周先生确定,且探望需获得小周本人同意。

  外公外婆辩称,小周自出生以来,长期由二人照料,双方之间建立了稳固而深厚的情感依附关系,每月一次、持续四小时的探望时间不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节奏造成任何实际干扰。并且二人尊重孩子的成长环境,始终将继母告知为“妈妈”,从未提及亲生母亲已过世的事实。周先生对探望方式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削弱探望权的实际可行性。

  判决支持原有探望方式

  对于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为指导,依法予以判决。

  而在该案中,对于外公外婆是否可以探望小周的争议,法院认为,外公外婆曾与小周长期共同生活,与小周之间建立了较为亲密、稳定的外祖孙相处关系,对小周的探望,一则有助于小周获取外祖父母的关爱,弥补因幼年丧母而带来的情感缺失,有助于维护孩子心理的完整性,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二则有助于外公外婆通过探望外孙获取精神慰藉,弥补因老年丧女带来的悲伤,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对于探望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达成协议,就探望小周的具体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依约履行。周先生的主张一方面并没有证据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小周刚满八周岁,尚不能够真实、全面、完整及不受影响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周先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最终,法院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探视方式探视小周,并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从立法意义上来看,探望权的主体是固定的,法律只赋予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予以弹性把握,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相关直接近亲属进行探望。在隔代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法院应审慎考量,探索出实现探望权的最佳路径,以达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在(外)孙子女本人能够真实、全面、完整及不受影响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外)孙子女本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外)祖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也应适当建立边界意识,维护(外)孙子女心理的完整性和对其现在家庭和生活状态的认同感,与(外)孙子女监护人共同守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