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灯定损”演变为名誉权纠纷案?

浦东法院审理一起租房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9月23日 陈颖婷/徐静文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徐静文

  租期届满或提前退租时,看似简单的退房流程,却容易牵扯出一连串问题:房屋设施的损坏该由谁负责?维修费用应如何分担?押金能否顺利退还?双方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耗时耗力不说,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东与租客因提前解约相关设施定损问题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一场租房纠纷变身名誉权纠纷案?

  2023年12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位于浦东巨峰路上的房屋出租给王女士。2024年5月,王女士提出提前退租。交房验收时,双方因家具、墙面及智能锁门锁损坏的维修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当天,王女士一气之下在该小区微信群内发布“XX房东”“提灯定损”“千万别去租”等言论。第二天,她又在小区楼栋多处位置张贴写有房东“素质极差”“压着租金和押金不退的惯犯”等字样的纸张。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到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遂将王女士诉至浦东法院。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多次实施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例如,在小区多处张贴带有侮辱与不实内容的大字报、在小区邻里群等渠道持续散布不实信息、多次联系房屋经纪人意图阻挠正常看房及交易进行、擅自在中介平台公开李先生家属手机号。李先生表示,上述行为对其生活、工作、名誉及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其名誉权。鉴于此,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造成的经济损失7795.67元。

  王女士辩称,针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自己已受到公安机关的罚款200元行政处罚,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次纠纷源于双方在相关维修费用上的分歧。验房当天,李先生方在房屋内定损一个半小时,提出多项不合理的补偿要求,故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王女士承认,曾在楼道张贴纸张,但已及时清除。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无关,且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自己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原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因维修、验收事宜发生争执。王女士在小区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在房屋入户门等处粘贴的纸张、在中介处散布的相关信息,都是针对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并多次提及“房东”,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李先生社会评价降低,据此可以认定王女士对李先生实施了名誉权侵权行为。关于李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影响的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王女士赔偿4000元,而李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即交通与住宿费用,不属于名誉权侵权所造成的必然且直接的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判决后,王女士主动发送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维权有边界,侵权需担责

  浦东法院金桥人民法庭法官阮婷指出,名誉权的侵权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法院从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反而在公共平台、公共场所发布带有侮辱性的内容等。根据《民法典》规定,王女士的相关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房东与租客应秉持友善原则,理性沟通、互谅互让,在处理租赁纠纷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发布不当言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此提醒,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