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楼梯台阶上摔倒受伤,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力,要求学校赔偿8万元。那么,学生受伤,是否一定就是学校的责任呢?法官认为,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判令学校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下午放学时间,12周岁的赵小某自教学楼四楼教室行至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自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到平台墙面上导致折断,带队教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此后,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教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维持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相关费用合计8万元。审理过程中,学校辩称,赵小某受伤与学校无关,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或场所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处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人民法庭法官分析,近年来,一些学生校内受伤事件引起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误解,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不愿组织户外活动,不敢让孩子自由玩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需厘清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边界。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将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整理自《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