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结,更揭示了城市地下作业人员——那些默默无闻的“城市蛙人”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因为违规作业,两位“城市蛙人”的生命被永远困在那个充满毒气、黑暗的污水井里。
污水井中的生死时刻
2023年11月2日清晨7点45分,浦东新区的一处污水井边,工头乔大勇带着两名工人林威和杨奇开始了当天的抽水作业。一个多小时后,抽水工作完成。乔大勇发现井底还有些垃圾,便安排林威下井清理。9点20分,井下的林威发现了一个封头,向井上的乔大勇请示是否拆除。得到同意后,乔大勇从项目部取来冲击钻递给井下的林威。
9点30分,当林威打开部分封头后,污水突然从缺口涌出,伴随着一股无色无味的气体——硫化氢。林威瞬间昏倒在井底。乔大勇呼叫无应答后,又安排未佩戴防护用具的杨奇下井查看,杨奇也很快昏迷。情急之下,乔大勇自己也未做任何防护就下井营救,用绳子绑住两名工友,由地面人员拉出井外。当乔大勇最后爬出井口时,也陷入了昏迷。
10点09分,三人被送往周浦医院抢救。两小时后,林威和杨奇因硫化氢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乔大勇经救治后康复出院。
违规作业引发悲剧
在法庭上,检察官指出:“乔大勇作为现场负责人,在作业中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直接导致了这起两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详细陈述了事故经过,并强调乔大勇多项违规行为:安排无有限空间作业资格的工人下井、未按规定进行有毒气体检测、未配备防护装备、同意拆除封头作业,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无防护施救。“乔大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法庭上表示。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乔大勇的行为不仅造成两人死亡,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地下管网作业安全关系到公共安全,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重视。”起诉人当庭请求判令乔大勇在区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施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记录等,证明相关单位已明确禁止私自下井作业,且乔大勇及其班组成员并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资格。
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乔大勇的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并非故意只是盲目自信
乔大勇的辩护律师指出,乔大勇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违规,而是出于对工作进度的考虑,盲目自信导致了悲剧。”辩护人强调,“乔大勇并不是积极追求事故发生,当工友遇险时,他不顾个人安危下井施救,这也体现了他的责任感,只是方法不当。”
律师还提到,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已分别赔偿两名遇难工人家属150万元和195万元,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受害方损失已得到一定弥补。
“乔大勇文化程度不高,长期在施工一线工作,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认识不足。希望法庭考虑到这些情况,从轻处罚。”律师在最后陈述中表示。
法院判决缓刑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大勇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乔大勇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赔偿,可以对被告人乔大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以对被告人乔大勇宣告缓刑。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大勇作为路面清理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乔大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同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