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反腐如何从个案查处转向系统治理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1月26日 刘科

  刘科

  □  科研反腐“治标”的核心在于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精准打击腐败行为、遏制显性风险。既要保持“严”的基调,突出打击重点,也要注重宽严相济,做到罚当其过。

  □  科研领域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漏洞、监管失效与诚信缺失,建议着力推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持续推进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层次改革,深化经费管理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

  □  科研领域反腐败的“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治标”可以为“治本”提供精准的问题导向。“治本”的核心在于为“治标”提供长效的制度支撑。

  7月15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同志明确提出,要盯住科研项目评审验收、经费管理、授牌奖励等风险点,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套取科研经费等腐败问题,同时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这不仅为科研领域反腐败指明了方向,更凸显了法治手段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科研领域腐败兼具专业性与隐蔽性,唯有坚持标本兼治的法治路径,既以精准查处形成“不敢腐”的制度环境,又以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防线,铲除科研领域腐败滋生的土壤,才能让科研经费真正成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的“助推器”。

  治标:针对科研领域关键环节宽严相济、分类施策

  “治标”是科研反腐的应急之举,核心在于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精准打击腐败行为、遏制显性风险,为“治本”赢得时间与空间。科研领域的腐败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集中爆发于资源分配的关键环节:

  其一,在评审验收环节,“学术权力”的异化是首要问题。基于师承、学缘等形成的“学术小圈子”在项目评审、成果验收中相互关照,使得评审标准让位于人情关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部分掌握评审权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将手中的评判权异化为寻租工具,明示或暗示索要好处,而一些申请者则主动“围猎”,以行贿等方式谋求项目立项或顺利结题。

  其二,在经费管理使用环节,套取挪用手段多样且隐蔽。除直接虚报冒领、虚假列支外,通过虚构科研合作、虚假外包、签订不公允技术合同等方式转移资金成为突出问题。这些行为往往披着“合法”外衣,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代持股份等方式,编造虚假事项套取资金。

  其三,在授牌奖励环节,荣誉体系的异化问题尤为突出。“跑奖要奖”与包装炒作盛行,部分单位和个人将大量精力用于“公关”而非潜心研究;资源叠加与“马太效应”加剧,不利于青年人才成长和学术生态平衡;评价标准异化与行政干预隐现,影响了授牌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面对上述问题,“治标”的关键在于坚守法治原则,既要保持“严”的基调,又要把握“宽”的尺度:

  首先,要保持“严”的基调,突出打击重点。对于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科研项目成果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数据、使用套取的科研经费从事违法活动、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行为,必须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科技领域,由于研发投入大、成果转化价值高,更容易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需要重点关注和防范。

  其次,要注重宽严相济,做到罚当其过。在严厉惩处科研领域严重腐败的同时,也要辩证地看待因科研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所产生的经费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准确区分违纪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在经费管理改革前,因政策界限不明、预算编制不合理、单位默许等原因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应认定为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追回资金为主;对于套取、挪用横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应按照民事合同的方法进行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退回的退回,不应动用刑法手段进行干预;认定套取科研经费数额时应适当扣除科研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合理开支(如用于本课题的先期投入、其他课题的科研活动等);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探索失误”与“科研腐败”的界限,对因技术攻关失误导致的经费使用偏差,按照规定不予追责;对于确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也要综合考虑行为动机、资金用途、科研成果等因素,尽量采取非监禁刑,即使必须适用监禁刑,在执行过程中也应积极运用减刑、假释、赦免制度,使科研人员尽快重返科研岗位。

  治本: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效反腐体系

  “治本”作为科研领域反腐败的长远之策与根本保障,重在通过机制改革、诚信建设、权力规范,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体系。科研领域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漏洞、监管失效与诚信缺失,唯有实施系统性的制度创新,才能实现从“个案查处”到“系统治理”的转变。

  第一,着力推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针对科研领域反腐败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和管理短板,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建章立制,着力推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例如,在评审、验收环节,要建立更加科学、透明、公正的专家遴选和评审、验收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对于部分项目推行更大范围的国际同行评议,以减少“圈子文化”的干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评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据此实行优胜劣汰。在组织机构方面,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一套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专门负责调查科研不端和经费滥用行为,通过透明公开的操作流程以及严格规范的处理程序,不断规范科研经费的科学使用。

  第二,持续推进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层次改革。要进一步落实科研自主权,建立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新机制;要完善科学评价体系,破除“四唯”倾向,建立以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要改革科研资源分配机制,适当提高稳定支持经费的比例,减少竞争性项目过多带来的“内卷”和资源浪费;要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在严监管与促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为真正的原始创新提供宽松环境;要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将信用评价与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挂钩。通过这些系统性、根本性的体制机制改革,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科研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三,深化经费管理方面的“放管服”改革。建立“负面清单+绩效导向”的管理机制,明确禁止性行为,同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其一,进一步完善报销程序,解决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顽疾。具体包括完善公务卡的使用管理规定,在坚持“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的前提下,完善“例外”不使用公务卡的规定;简化对报销票据的要求,剔除一些对票据报销的不合理规定,尤其是解决好票据遗失、票据开具不规范等情形的报销问题。其二,改革和完善科研人员劳动补偿机制。短期来看,如果坚持采用以绩效奖励代替劳务报酬的解决思路,就有必要大幅提高绩效奖励的力度;长期来看,需要建立与完善科研人员的劳动补偿制度,使得科研人员的劳动付出与其贡献大体上相匹配。其三,遵循“付费者”决定原则,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在横向科研项目中,对于差旅费标准、劳务费标准等方面,应当尊重课题委托单位的意见,按照科研合同的约定来管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不能简单套用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内化为科研人员的内在追求和行为自觉。“不想腐”的核心是内心对法律与道德的敬畏,需将诚信教育融入科研人员培养的全过程;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发挥学术共同体的自我净化作用,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如中华医学会等学术组织已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和核查机制,对违反公约的成员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形成了有效的行业内部约束机制,成效显著。

  标本兼治:精准问题导向与长效制度支撑相辅相成

  科研领域反腐败的“治标”与“治本”并非相互割裂,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只有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才能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中央纪委强调的“严肃查处科研腐败问题”与“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正是“标本兼治”逻辑的鲜明体现。

  “治标”可以为“治本”提供精准的问题导向。每一起科研腐败案件都是制度漏洞的“活标本”,据此可以“查处一案、完善一制”:针对评审环节的“小圈子”问题,在查处相关案件后,应同步推动评审机制改革,强制推行“随机抽选+全程盲评”,用技术手段切断申请者与评审者的利益关联;针对经费套取问题,在追责的同时,应分析报销流程、劳动补偿等制度的不足,推动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的合理调配权,彻底解决“买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的尴尬;针对“跑奖要奖”问题,在查处违规行为后,应完善奖励评审程序,明确评审专家的回避等要求。这种“以案促改”的法治实践,能让“治标”的成果直接转化为“治本”的制度资源。

  “治本”的核心在于为“治标”提供长效的制度支撑。若仅靠查处案件这类“治标”之策形成震慑,缺乏建章立制这类的“治本”制度的固化,科研腐败问题极易卷土重来。因此,强调“治本”,就要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来封堵漏洞,为“治标”提供长效的制度支撑。中国科学院的实践颇具代表性:针对经费腐败案件暴露的“信息不透明”问题,其推动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明确报销明细、大额支出等10大类公开事项,同时开发资金监管平台,对“咨询费”“讲课费”等高频风险点设置预警阈值,使专项经费违规率大幅下降,成功将“不敢腐”转化为“不能腐”。这种“制度固化震慑”的模式,正是“治本”支撑“治标”的典型案例。

  更深层次来看,科研领域反腐败的标本兼治,本质是守护科研初心的法治实践,精髓在于实现治标与治本的同频共振。既要对腐败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也要通过深化改革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注入不竭动力,为赢得新一轮科技革命主动权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