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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其次,如果对于受益人仅约定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最后,如果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一般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一旦保险金作为遗产,那么就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而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