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差评”就是侵害名誉权?

法院:消费者“吐槽”有依据,免责!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1月28日 刘嘉雯/戴璐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戴璐

  本报讯  姜某找了家装修公司粉刷墙面,竣工当天却发现,客厅摆放的电视屏幕破裂,遂在社交平台上连发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避开“无良商家”。没想到,装修公司不仅不赔偿,还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姜某赔偿!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5月,姜某与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墙面粉刷合同》,总价2.5万元。竣工当天,姜某发现自家客厅小米电视屏幕出现裂痕,遂报厂检修。厂家经鉴定得出,电视屏幕顶部边框受力点明显,属人为损坏,不予保修。

  姜某认为,这是装修公司员工搬动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同年8月,姜某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发图文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认为,姜某此举属于捏造事实,并使用“无良”“避坑”等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网络恶评,姜某恶意贬损其商誉的行为,导致公司客户退单、推广费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姜某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及律师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拥有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基于客观事实与主观体验,对商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的权利。因此,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即便用语带有情绪、批评较为直接,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便未超出法定监督范畴,仍受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保护。

  本案中,姜某家中电视在装修期间损坏是客观事实,且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也无恶意编造,系消费者正当行使对商家的监督权,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商家选择互联网推广拓展业务,就意味着商家自愿接受更广泛的检验和监督,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应当保持必要容忍。动辄将负面评价视为侵权,不仅限制消费者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而商家面对差评亦需理性看待、积极应对,将批评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主动核查情况、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对确有事实错误的恶意诋毁,留存证据,并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正当申诉,依法维权。

  此外,网络平台应完善评价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商家申诉与消费者举证的双向通道,快速处置恶意诋毁,营造一个消费者敢于监督、商家乐于接受并改进的健康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