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同时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市政府近日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于昨天起施行。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该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高层次人才、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五个类别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同时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 年;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累计满7 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该《办法》同时明确,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该《办法》还明确,将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