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网上贬损同学 父母被判担责

典型案例里看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02日

  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件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班级群里贬损同学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

  案情显示,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小李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承担。

  最高法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处理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有时不够冷静客观,甚至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发泄情绪,严重时还可能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案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里学犯罪方法

  而另一则“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案例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接触到不良信息,并从中习得犯罪方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部分平台在发布内容审核、信息分级分类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工作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案件审结后,鉴于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等问题,法院依法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企业优化系统配置,强化短视频内容审核,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法院还积极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教育引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最高法表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强,不良网络信息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容但绝不纵容,坚持“依法惩治亦是保护”。(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