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履历”纯虚构 简历“注水”变诈骗

松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05日 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一份光鲜亮丽的简历,往往是求职者敲开企业大门的“金钥匙”。它承载着个人的职业轨迹与能力背书,是用人单位筛选人才的重要依据。然而,当简历脱离真实底色,沦为“美化”甚至虚构的“表演剧本”,不仅违背职场诚信,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期,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就给所有求职者敲响了警钟:求职者小张为谋求高薪岗位,精心伪造工作经历,将普通工程师身份“包装”成资深项目负责人,成功入职某科技公司后,因能力不济暴露破绽。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小张不仅未能拿到违法解除赔偿金,还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六年资深工程师”竟是简历造假?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的招聘邮箱收到了一份令人眼前一亮的简历。求职者小张在简历中声称,自己曾在行业内某先锋企业任职六年,以高级工程师身份主持完成多个重点项目,拥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过硬的技术能力。这份含金量十足的履历,加上小张在面试中表现出的“专业素养”,让科技公司当即决定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张如愿担任高级开发工程师一职。

  然而,入职后的小张却让公司大失所望。整整一年内,她不仅未能提交任何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成果,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也与简历中描述的“资深工程师”形象相去甚远——缺乏基本的项目统筹能力,对核心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甚至连常规工作任务都需要同事反复协助。科技公司逐渐意识到不对劲,经过严格考核后,以小张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让公司没想到的是,小张非但不认可解除决定,反而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餐补、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诉求。

  仲裁期间,为核实小张的过往履历,该科技公司尝试联系其简历上标注的前公司联系人余某,却发现该联系方式竟是空号。这一异常情况让公司警觉起来,怀疑小张存在简历造假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小张的“辉煌履历”纯属虚构:她确实曾在前述先锋企业工作,但仅担任普通工程师,且因工作表现不佳,入职半年后便主动辞职。离职后,小张长期未能找到满意工作,便动起了伪造简历的歪心思。她看中前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先是将半年的工作经历“延长”至数年,把普通工程师职位“晋升”为高级工程师,还伪造了对应的离职证明。凭借这份虚假简历,她曾成功入职另一家公司,却因试用期内能力不达标被开除。为了掩盖这一工作“污点”,小张在后续求职时,不仅将前公司的工作年限进一步“扩充”至六年,还彻底抹去了第二家公司的任职经历,最终蒙骗了本案中的科技公司。

  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科技公司明确主张,小张通过虚构工作年限、岗位信息及虚假联系人等方式,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费用;小张则辩称,公司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权再主张合同无效,且简历不能全面评价个人能力,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坚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诉求费用。

  法院判决: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报酬需据实支付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科技公司录用小张的核心前提,是基于其简历中描述的资深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认为其符合高级开发工程师的岗位要求。但小张通过虚构工作年限、拔高岗位级别、伪造联系人等方式,故意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公司产生错误认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小张提出的“公司已发出解除通知,无权再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法院指出,科技公司最初是以小张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合同,后续通过报案才发现其简历造假的事实,依法享有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利。

  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即该合同从订立之初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张基于有效劳动合同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也明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小张虽存在欺诈行为,但客观上为科技公司提供了近一年的劳动,有权获得与同岗位相当的劳动报酬。

  诉讼中,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工资差额及餐补,法院予以准许。而小张主张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均是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因双方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上述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张工资差额及餐补,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