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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葳然
“平台拿到退货后没有及时、严格审查退货情况,也没有做好符合刑事审查标准的留痕,导致后面认定诈骗金额的时候存在难度,如果最初的机制足够严密,可能这样的损失就可以避免。”近日,记者来到普陀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办理非法骗取平台退款诈骗案的法官陈怡晨如是说道。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平台已经成为消费和提供服务的主渠道,而与此同时,各类侵财犯罪时有发生。因退换货制度失守,买家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以次充好,大肆退货,致平台损失20余万元;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员工权限缺少监控,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打开一扇门。
类似的案件在全市都有发生。记者了解到,自2022年至今,全市法院审结的涉电商平台侵财犯罪案件超1500件,涵盖交易、物流、售后、补贴、结算等各环节,暴露出制度建立、权限管理与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治理短板。
半年内疯狂退货348单
平台企业退货验收制度失守致财产受损
得物和“95分”是当下不少人喜爱的购物平台,两个平台由同一公司运营,其中得物主要聚焦于潮流新品发售的一级市场,而“95分”则是专注于二手潮流商品的流通平台。
记者了解到,自2023年7月起,一男子控制并使用多个账号,通过两个平台实施诈骗:他先是在得物平台购买全新正品鞋,随后在“95分”平台购买同款二手或瑕疵正品鞋,收到两双鞋后,再利用得物平台的质保政策,申请无理由退货,将瑕疵正品退回,而自己留下的则是一双全新正品鞋。面对不正常频次的退换货操作,平台并没有及时引起注意。就这样,半年多的时间内,男子疯狂退货348单,直至案发。
为何如此大量的退货却没有触发相应预警?这也是法官心中的疑点。“最根本的在于,为什么平台内部对于退回的商品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审查机制,直到很久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法官助理张笑月对记者说道。而造成的后果则是最终损失全部由平台买单,“得物‘退货无忧’政策是跟入驻平台的商家签订的,商家把商品卖给消费者后,就能够拿到货款,如果出现退货退款,就由得物全部包掉,商家不用进行退赔。”
面对这样的“糊涂账”,认定诈骗金额是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难点。“因为平台只拍下照片,但这不足以证明该鞋子是否被调换,所以没有及时、严格审查退货订单,也没有做好符合刑事审查标准的留痕,导致没有办法完全认定哪些是通过这种虚假的方式去退货的,哪些是他真退货的。”本案承办法官、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怡晨说,“最后我们仅根据被告人手上能找到的正品,跟他之前的订单去核对,用排除法进行认领,但这样很难覆盖到所有订单。”
法官坦言,由于平台的审查验收机制尚未与其订单量相匹配,造成后期维权及追赃挽损时难以认定全部损失金额。“如果最初的商品审核及验收机制足够严密,可能这样的损失就可以避免,比如第一时间发现鞋子损毁程度严重、鞋子编码不对等。”
记者了解到,法院将针对审核环节流程有待完善、鉴别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形成司法建议书,于近期发给平台,督促平台重塑内部流程。
虚构54名“不存在的员工”
侵占外包服务公司500万元
企业所面临的侵财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外部。张笑月告诉记者,在另一起案件中,项目专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员工名单的方式骗取企业打款。
2022年10月至2024年8月,张某在一家服务外包公司担任项目专员,负责为客户公司招聘派遣员工、核对用工情况和确认薪资等事宜。“张某的日常工作类似于人力资源,她所在的公司主要是向奥乐齐等连锁商超派遣钟点工,她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了54个员工的名单,随后向公司请款,公司就以为实际外派了这么多人。”法官说,“不仅如此,奥乐齐会发来用工信息对账表,张某还会用P图软件进行篡改。”这也导致公司没有发现张某的行为,案发时,侵占金额已达到500余万元。
“一开始欠债二三十万,后来我找了一个贷款机构,做个人借贷过渡,其实就是高利贷,当时我也不懂。”张某在庭审中说,深陷高利贷让她萌生了虚构员工向公司请款的念头。
据介绍,虚构的54名员工并非虚假姓名,而是和张某有关系的人。“这些人中有的是她的亲属,有的是之前借钱给她的人,公司把钱分别打到这54个人的账户上,张某会以避税等理由,要求他们再转回到自己账户上。”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两个案子都是积累到一定数额才被发现,已经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官表示,“在这个案件中,一方面公司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只审核总金额,而不核实具体的人员名单;另一方面,公司没有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员工个人的权限过大。”法官认为,企业应多一些审批环节,从而对员工个人的权利进行适当分散和有效监管。
同时,法院还指出,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为侵财犯罪提供了温床,由于部分企业缺乏清晰的决策流程和制衡机制,使得关键岗位人员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此外,涉案企业的财务审批流程形式化,也使得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权力制约机制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法院提出企业自治建议
“分辨诈骗和合理利用规则的关键点在于,是否频繁、恶意地利用平台规则获取不应得的钱款,比如按照生活经验,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对同一类商品有这么大的需求量、进行这么频繁地消费。”陈怡晨说道。
事实上,无论是外部不法分子利用规则“钻空子”,还是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这些案件均指向了企业在高速发展阶段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与风控能力的不足。
“平台可根据消费者的历史购物行为、退货频率、退货商品合格率等数据,建立消费者信用评分系统,并依据信用评分差异化设置退货审核流程,对于频繁申请退货、且退货商品多次出现异常的消费者,则需启动额外的人工审核或资质核验流程。”法官建议道。
此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网络消费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网络消费平台义务履行不到位,平台内经营者社会责任感不足,消费者安全重视度不足、维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并对电商企业如何进行自治提出建议。
“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平台规范性自律管理,同时加强对经营者资质审查,确保参与网络交易的商家具有合法资质、提供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从而提升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合规率。”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晓梅说,“同时,平台企业应采取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双方基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建议电商平台对商品履行分级化信息审查义务,对刷单、套券、延迟发货、超时退款、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缺陷等交易异常信息完善风险管理与预警机制,健全相关数据实时推送及投诉报警机制,保护双方交易安全,促进网络消费市场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