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非
12月13日,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十四届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在沪举行,论坛主题为“合并审理的要件与限度”,分为“合并审理的理论视角”“合并审理的实务视角”“合并审理的青年视角”三个单元。
应构建法院主导的合作型决策机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以《价值论引导下的合并审理》为题分享见解。他首先阐释了合并审理的基本概念、规范表述及概念比较,明确研究核心应聚焦裁量性合并审理。
他认为,学界虽存立场分歧,但价值论具有共识性,可直接介入具体情形引导合并审理。在价值位序上,应确立“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效益”的核心排序;在论证路径上,存在自下而上(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价值论)与自上而下(价值论-具体决策)两种模式,且强调立法、司法解释及判例对后者的支持;在决策权配置上,合并审理应去类型化,构建法院主导的合作型决策机制。最后,他提出了六种不同价值目标权衡场景下的合并审理参考规则,为司法实践中合并审理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切实指引。
应重新审视立案庭预审查功能定位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杨凯教授围绕《合并案号与合并审理》作专题报告。他结合立审衔接不畅的制度成因展开分析,提出在技术理性与司法智慧相融合的基础上推进源头治理转型,并重新审视立案庭预审查功能定位。
针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十年来的运行现状,他建议,可通过合并案号相关衍生机制与前置程序设置,推动改革重心前移,提升程序运行效率。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的技术赋能,在立审执衔接及人工智能应用方面具有重要程序规制价值。从制度逻辑而言,合并审理是核心前提,合并案号是配套流程管理安排,二者共同服务于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裁判冲突的目标。应通过规范明确、立法完善及国际经验借鉴,推动相关制度系统化、精细化发展。
规范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同济大学法学院罗恬漩副教授作题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限度》的报告,系统梳理了该制度的核心问题与实践要点。
她认为,普通共同诉讼面临的实践障碍,包括当事人同意要件对纷争共同解决的制约、“同一事实和原因”能否作为合并依据的争议,以及诉讼人数界分等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展开解读。并通过图解清晰呈现普通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等不同类型的区分,辅以医疗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及转让关系纠纷等典型案例,具象化展示各类诉讼结构。
在合并依据层面,她明确合并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及避免矛盾判决。最后,她提出合并审理需重点参考四大要素:诉讼标的同种类的解释标准、主张与证据的共通性及牵连性、诉讼效率的实现程度以及主管、管辖等程序性要件,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规范适用实践提供参考。
广州大学法学院陈刚教授在总结时表示,合并审理这一议题的核心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其本质关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最终指向对“法的统一秩序”的价值追求与方法论选择。面对日益复杂的诉讼形态,学界与实务界应运用辩证思维,跳出具体技术细节的争论,在宏观价值权衡中寻求制度设计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