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婚下“闪婚”后悔想“闪离”化解金钱纠葛 达成协议分手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24日 和晓科

AI生图

  蒋小姐通过“相亲聚会”认识了王先生,短暂交往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

  没想到,两人之后在办婚宴、拍摄婚纱照等事上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到了要分手的地步……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相亲聚会

  找到结婚对象

  “催婚,催婚,催出来的婚肯定没有好结果!”蒋小姐经人介绍前来咨询离婚的事,而对于这段短暂且失败的婚姻,蒋小姐认为都要怪家人的“催婚”。

  蒋小姐告诉我,自己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工作,因为平时工作繁忙,自己又比较内向,因此一直没有交到男朋友。从“奔三”到过了三十岁,家人催婚的力度越来越大,无奈的蒋小姐也渐渐改变了对“相亲”的抵触态度。

  一次,同事邀请蒋小姐共同参与一个年轻人自发举办的“相亲聚会”,就是在这次聚会上,蒋小姐认识了年纪相仿的王先生。

  从王先生的自我介绍中,蒋小姐得知他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工作和收入都还不错,两人互相加了联系方式。

  此后一段时间,王先生表现得颇为主动,不断约蒋小姐吃饭、看电影、打羽毛球,两人的感情日益升温。

  在见过双方父母之后,蒋小姐和王先生决定先办理结婚登记,再确定婚宴事宜,两人还计划着摆脱“单身限购”之后共同购置婚房。

  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先生通过母亲转账了20万元给蒋小姐的父亲作为彩礼。

  “当时我急着想要摆脱‘单身’和‘被催婚’的状态,跟他交往的时间太短。一旦涉及婚宴、买房这些大事,矛盾马上就凸显出来了。”

  蒋小姐表示,王先生要回远在北方的老家按照当地习俗办婚宴,而蒋小姐的家乡离上海不远,父母希望他们能在上海办婚宴,方便邀请亲戚朋友参加。

  “在他坚持要在老家办婚宴的情况下,我家人提出在上海也办一场的方案,并且主动提出可以缩减规模,但他就是不同意。”多次协商不欢而散,王先生甚至对蒋小姐的父母出言不逊。

  想要离婚

  收到“花费清单”

  蒋小姐表示,从办婚宴到拍摄婚纱照再到度蜜月的方案,在和结婚相关的这些事上,她和王先生都无法达成一致,矛盾越积越多。

  “至于购置婚房的事,他明确表示自己和家人最多只能拿出200万元,其余的要我出,或者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此时,蒋小姐意识到自己在催婚之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经过和家人、好友的商议,她决定在两人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尽快解除婚姻关系。

  在得知蒋小姐想要离婚后,王先生很快做了回复。“他说离婚可以,但要求我还给他彩礼加其他花费总共25万元,为此还整理了一份花费清单,包括我生日时他的转账和礼物,甚至还有日常吃饭的支出。”

  返还彩礼

  达成协议离婚

  了解了蒋小姐的情况后,我明确告诉她,收取的20万元彩礼的确是需要退还的。

  但是,王先生将日常赠与的财物都算作“彩礼”是没有依据的。

  从蒋小姐和王先生涉及的金钱方面的纠葛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

  首先,是20万元彩礼,由王先生的母亲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蒋小姐的父亲。由于双方在通过微信的多次沟通中,都明确这笔钱是作为“彩礼”的,因此即便转账时并未特别注明,但认定为彩礼是没有问题的。

  基于蒋小姐和王先生虽然结了婚,但是婚后并未共同居住,这笔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其次,是王先生自行统计的2万多元的赠与。这些赠与主要发生在蒋小姐生日当天,包括直接的转账和一个名牌包,此外,平时也有520等金额的转账和一些化妆品的赠送。

  由于是赠与,蒋小姐从法律角度没有返还的义务。

  最后,是日常交往期间的花费,据王先生统计也有2万多元。对这些花费,虽然王先生做了统计,但由于蒋小姐和王先生并未共同生活,因此对于这些日常消费性支出,蒋小姐也没有返还的义务。

  当然,对于蒋小姐负担的一些日常消费性支出,我也建议她进行统计,以证明交往期间和结婚后的日常消费并非全部由王先生承担。

  通过对这些财物性质的梳理,我告诉蒋小姐,她应当让家人返还作为彩礼的20万元。

  在蒋小姐的要求下,我耐心细致地向她的父母进行了解释,解答了他们的疑问,他们做出愿意返还20万元的表态。对于其他赠与和日常消费支出,蒋小姐表示愿意将名牌包、尚未使用的化妆品等实物予以返还,另外额外给与一定补偿,并委托我和王先生进行沟通交涉。

  最终,这对从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律师解析

  婚后未共同生活

  “彩礼”应当返还

  夫妻在结婚时如果涉及彩礼,离婚时就可能因此产生纠纷。近年来,法律层面对于彩礼问题逐步做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交往后,男方向女方交付了彩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分手时彩礼应当返还。

  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彩礼应当酌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