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披露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06日 朱非

  □  记者  朱非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明确,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信息。

  私募产品设有投资冷静期的,应当披露投资冷静期时间及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产品设定认购限制、赎回限制、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办法”要求,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更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