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具有最高效力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07日

  对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形式。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那么,如果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继承时应以哪份为准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此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这种印象源于原《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已经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民法典》明确: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如果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首先要看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效力。

  如果多份遗嘱都有效力,其中内容并不抵触的部分都有效,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然,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特殊效力,但由于有专业人员指导和把关,公证遗嘱一般来说形式较为规范,被确认为无效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