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玮菁
当前,各类信贷活动日益活跃,但随之而来的金融犯罪形式也日趋复杂和隐蔽,一种依托于“职业背债人”的新型犯罪模式开始浮现。犯罪团伙指使“职业背债人”持有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再通过虚构借款事由、隐瞒真实负债状况、设置虚假借贷流程等方式,诱骗银行或者贷款中介提供资金,随后以逃匿、拒不提供担保或“一房多借”等手段,恶意侵害出借人利益。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涉及“职业背债人”的案件。
是贷款纠纷还是欺诈骗局?
2024年6月,戴某某报警称,被李某寅以过桥垫资的方式骗取钱款。李某寅通过第三方中介找到戴某某要求垫资,用于还清其名下房产的抵押贷款,戴某某转账后,李某寅却借口离开。戴某某察觉被骗,立即报警。
民警将李某寅传唤至派出所后,李某寅否认自己是诈骗,辩称是贷款纠纷。“经过对李某寅调查发现,以他的经济水平并不具备购买这套别墅的条件,他如何能购得该房?他以房借贷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检察官引导民警对此展开侦查,并建议对李某寅加强讯问。
后续侦查过程中,另一名被害人贷款中介徐某某表示,李某寅委托他办理银行贷款事项。“李某寅说他欠王某债务,且王某申请了银行司法查封保全,为还清王某的债务,他将名下房产抵押给我作为担保,向我借款500万元。”但事后李某寅却拒不履行抵押登记,且发送虚假航程信息逃避。徐某某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李某寅房产情况时,却被告知产证是假的,且其名下房产已抵押给他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该案涉及多起贷款和资方,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职业背债人”背后有操控者
李某寅被逮捕后,道出他背后的犯罪团伙:他在周某、周某寅、王某铭的指使下成为“职业背债人”,三人向其保证可以将借款包装成民事纠纷,由李某寅作为“职业背债人”出资购买房产后,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借款过桥,分别向戴某某、徐某某借款,而后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此外,他还透露,三人另物色了其他“职业背债人”扮演同样的角色继续持有其他房产,以实施同类犯罪。
于是民警一方面对周某、周某寅、王某铭三人的身份背景展开调查,另一方面对另一处房产以及房产持有人程某秋、万某辉夫妇进行布控。
据悉,2024年9月,程某秋、万某辉二人与罗某某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抵押贷款时,罗某某将出借款项打入万某辉账户后,因万某辉夫妇反悔不登记抵押,双方发生矛盾,罗某某报警后,民警将万某辉夫妇抓获。之后,民警将周某、周某寅、王某铭三人也抓获到案,这个团伙操控“职业背债人”实施诈骗的手法也随之曝光。
经查,2024年3月,周某、周某寅、王某铭三人策划利用两套别墅骗钱,周某寅曾以一房多贷的方式尝过甜头,便有了找“职业背债人”持有房屋继续实施诈骗的计划。他们找到了李某寅和程某秋、万某辉夫妇,分别将2套房过户到他们名下。接着,对外寻找贷款中介,谎称李某寅和程某秋、万某辉夫妇需要短期借款过桥,来解除房屋抵押后向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或是借款到期需要借款偿还等理由,通过一房多借、拒不提供抵押、获得资金后逃跑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仔细研判言词证据的真实度,同时系统梳理资金流向,确认了上述诈骗事实及犯罪金额,查明了周某、周某寅、王某铭等三人指使李某寅骗取徐某某、戴某某共计1020万元,指使程某秋、万某辉骗取罗某某515万元的事实。其中,戴某某损失已追缴发还。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周某寅、王某铭、李某寅、程某秋、万某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行为人有意将刑事诈骗包装成民事纠纷,利用他人想“走偏门”“一夜暴富”的幻想,以“职业背债人”作为工具,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过桥借款”骗局,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此类犯罪的实施往往利用了“职业背债人”这一特殊群体及背后形成的黑灰产业链,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更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此,司法机关将共同关注此类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