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提供担保 咨询保证期限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20日

  我在三年前曾经替韩某向王某借款做担保,最近王某找到我,要求我替韩某偿还剩余的借款和利息约15万元,但我印象中这笔借款很早就到期了。

  请问对于担保责任,法律是否规定了期限?

  【解答】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果你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已经超过六个月,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你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王某起诉债务人和你,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