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生图
因为婚后购买房产时丈夫家人提供了资助,虽然自己的父母也出了一点钱,但在协商离婚时,丈夫提出房子“谁出钱多就归谁”。
但杨女士希望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为了确保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她更想拿到房子……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结婚生子
都在租住的房子
“我和丈夫当初结婚时还是租的房子,虽然那时候没什么钱,日子过得倒也其乐融融。后来丈夫辞职开公司,生意越做越大,我也辞去了工作专心带孩子,没想到带着带着,就成了‘糟糠之妻’了……”
杨女士讲话带着东北口音,她的丈夫金先生却是福建人。要不是早年都来到上海上大学,这“一南一北”的两个人恐怕一辈子都不会有交集。
在大学相识相恋后,杨女士和金先生毕业没多久就结了婚。因此,虽然结婚已有十年,但杨女士年纪才三十多岁,看上去仍然十分年轻。
“我结婚早,生孩子也早,当初孩子出生时,我们一家三口还住在租的房子里。我妈来照顾我,每天晚上只能睡折叠床……都说‘患难见真情’,我的患难却是‘真心换来绝情’。”回忆往事,杨女士不禁红了眼眶。
杨女士告诉我,丈夫金先生最初跟着亲戚做点生意,后来他觉得摸到了门道,于是辞去工作开了一家公司。随着公司生意逐渐上了正轨,他们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
“当时他的公司并没有赚到很多钱,于是找家里要了资助,我父母也出了一点钱。我们拿出工作后的所有积蓄,还向银行贷了款,终于买下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一家三口乔迁新居后,丈夫的公司也日益兴旺,杨女士于是在丈夫的要求下辞去了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孩子。
但这样的好日子过了没几年,杨女士意外发现了丈夫出轨的情况。“很多朋友劝我为了孩子忍一忍,但我的个性就是一分钟都忍不下去。”
经过一番大吵,杨女士和丈夫达成了离婚的共识,并决定儿子由杨女士抚养,只是对于房子的分割,丈夫坚持“谁出钱多就归谁”。
为此,杨女士决定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产归属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初购买这处房产的出资,除了你们夫妻双方的积蓄和银行贷款,还有你们双方父母的资助,出资情况比较复杂。”
我向杨女士分析,他们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由于当时都没有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房屋又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因此这处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此类房产,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原则,即“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基于这一原则,具体的分割方案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会基于公平原则,适当向无过错方、抚养子女方倾斜,并没有房子“谁出钱多就归谁”的说法。
由于杨女士的丈夫金先生有出轨的情况,对于离婚存在过错。而杨女士希望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丈夫对此也基本同意。从离婚后确保孩子成长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这一角度,由抚养孩子的杨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显然更好。
“当然,如果你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就需要给丈夫相应的补偿。首先,需要双方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达成共识,或者经评估确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出资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支付补偿
终于达成离婚协议
听了我的分析,杨女士先是长舒了一口气,但听到涉及补偿问题时,她又皱起了眉头。
“按照房子目前的市场价值和他家当初出资的情况,我如果想拿到房子,需要给他的补偿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如果放弃房子拿补偿,我带着孩子还要另外买房或者租房,也是一件麻烦事……”
我告诉杨女士,对于补偿的数额和具体方式,也是双方可以重点进行协商的。而且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相关法律规定还是更有利于杨女士的。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包括共有房产的分割和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
其次,《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最后,《民法典》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次咨询之后,杨女士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和我保持了联系,她和金先生的分歧也在不断缩小。
不久后,杨女士告知她已经和丈夫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确定了她拿房子并给与丈夫补偿的方案。在具体支付方式上,一部分在丈夫向她支付的共同财产分割部分中抵扣,剩余部分则通过减半收取每月抚养费的方式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