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王兴文 陆烨波
本报讯 春节前夕,被执行人江苏某化工企业的负责人专程来到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感谢,并留下一封感谢信。不久前,这家企业还是法官王亚卓承办的一起530万元股权回购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态度反复、履行拖延。如今,案结事了。
数月前,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化工企业、王某、韩某签订《投资协议》,共同注资某公司。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注销,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投资协议》中的“公司累计亏损达净资产60%”的回购条件,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江苏某化工企业及王某、韩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权回购款530万元。因三被告均未履行上述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王亚卓首先开展财产调查并督促履行。被执行人之一的韩某很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170余万元后了结债务。但主要被执行人江苏某化工企业却陷入“拖延式承诺”。
财产调查的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江苏某化工企业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其持有的大量案外人欣欣科技公司的股票。经过评估,上述股票处置后可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然而,一纸文书让执行工作陷入了法理情的深层博弈。
江苏某化工企业作为欣欣公司的控股股东,曾在数月前签署了《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在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这份承诺,是稳定股价、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关键举措。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这属于持股公司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阻却执行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仍可对案涉股票采取司法财产处置。但王亚卓深知,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于法有据”。欣欣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同样来源于市场信心,强制抛售其大股东股票,市场会如何解读?很可能被解读为“公司暗藏经营风险”,引发股价闪崩、投资者恐慌。“股票不能卖!”
“强制执行,从来不是一卖了之,它是在兑现生效判决、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市场稳定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王亚卓在合议时分析道。
王亚卓果断敲定执行策略:以“强制处置”为基础,倒逼企业主动履行;以“暂缓执行”为缓冲,给企业留出生机,以“明确期限”为约束,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执行团队果断启动股票处置流程并将法律文书送达江苏某化工企业,如限期仍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司法的“刚柔并济”,精准击中了本案的问题核心。江苏某化工企业立刻意识到了风险迅速筹措资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一个月后,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债务清了,股票保住了,欣欣公司的股价在波澜不惊中稳步上行,一场看似无解的“两难”,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