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尼康镜头号称“全新港货”实为国行“翻新机”

法院:退一赔三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23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电子产品领域,“翻新充新”“虚假宣传”等乱象时有发生。消费者马先生在淘宝上网购宣称“香港行货、全新正品”的尼康镜头,收货后却发现是无原包装、序列号无效的翻新机,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令退一赔三。

  商家宣称“全新港货”,买家收货起疑

  2025年3月,马先生计划添置一款长焦镜头,经过多方比对,他发现巫先生经营的淘宝店铺内一款“尼康Z70-180mm f/2.8”镜头价格颇具吸引力,仅售6271元。商品详情页醒目标注“全新港货”“官方标配”,客服在聊天中也明确承诺“绝对是香港行货全新正品,支持官方验证”。

  3月25日,马先生签收商品后,当即发现多处疑点:镜头无原装包装盒,仅用白色盒子分装,内包装有拆开痕迹,保修卡上缺少港版正品应有的“HongKong Limited”字样。马先生随即向香港尼康官方及国内售后核实,确认镜头序列号无效,并非港版正品,疑似国行翻新机。

  “你这不是原装啊,包装盒呢?”他当即联系巫先生进行交涉,质疑商品非原装全新及包装盒缺失问题。商家表示:“包装盒过海关被扣下了,只能用白色盒子,我这边申请点差价补您。”马先生进一步提出要求,要商家提供写明机身码的港店购物发票和正规进货凭证,证明商品是全新港版正品。巫先生表示:“可以提供发票,但发票上不会写明机身码。”

  “没有原包装盒镜头,且有拆开痕迹,顶天算九九新,不是全新的。”马先生的质疑未得到合理回应,双方协商未果。几天后,马先生以“假冒品牌”为由向淘宝平台发起退款申请,平台支持退货退款,但因马先生超时未处理,售后服务申请被自动撤销。马先生整理好商品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诉至法院,主张巫先生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质疑:买家属于经营者而非消费者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马先生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商家是否构成欺诈”“电商平台是否应担责”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巫先生对马先生的诉求全盘否认,核心抗辩理由聚焦于“马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他指出,马先生在聊天中提及“我收的二手镜头也给我这样包装”“没有原包装盒镜头,二手难出手”,可见其购买目的是转手倒卖,属于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无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巫先生还辩称,自己诚信经营,涉案镜头有保修卡、出厂说明书及正规进货票据,属于合格产品。“正常消费者收到商品后,若对质量有异议,会先接受平台的退货退款方案,而不是第一时间拍照取证、一周内就起诉。”他认为,马先生收货后第一时间拍照取证,从购买到起诉仅一周时间,且拒绝平台退货退款方案,明显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假打假、真牟利”,正常消费者不具备如此专业的维权节奏和能力。巫先生表示可补包装盒差价或退货退款,但拒绝马先生“退款不退货”的调解诉求。

  电商平台方面则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纠纷发生后,平台已依法向马先生披露了巫先生的身份信息,并支持了退货退款申请,尽到了提醒和调处义务。由于平台上的商品数量庞大,无法逐一审核每件商品的真实性,且马先生未举证证明平台明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巫先生提交的进货票据,马先生当庭提出异议,认为该票据仅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票据上未注明商品序列号,无法证明与涉案镜头存在对应关系,不能作为商品为“全新港货”的有效证据。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马先生于巫先生的店铺下单涉案商品,商品详情页展示涉案商品“全新港货”“官方标配”等字样,马先生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系争商品系全新港版正品,巫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商品系港版正品,且提供的商品无外原装包装盒,内包装已拆开,并非全新商品,已构成欺诈,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马先生要求巫先生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法院认为,淘宝店铺仅是店铺经营者从事网上经营的场所,买卖合同仍应以缔约时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合同相对方,电商平台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马先生发起退款申请后,平台已及时披露商家真实信息,并支持退货退款,尽到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马先生未举证证明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巫先生向马先生退还货款6271元,并赔偿18813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巫先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