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一家电商平台以280元的秒杀价成功下单一款标称为“新秀丽(Samsonite)”品牌的20英寸拉杆箱。然而,收货后她却发现,实际收到的商品竟是同集团旗下的另一品牌——“美旅”。因品牌定位、市场认知及价格差异显著,李女士认为自身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要求商家按订单履约或依法“退一赔三”。
接诉后,上海市消保委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商家承认发货品牌与页面宣传不符,但辩称“新秀丽”与“美旅”同属一个集团,具有关联性,故不构成欺诈。对此,李女士反驳指出,两个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定位截然不同:“新秀丽”为高端商务旅行箱代表,市场售价普遍在千元以上;而“美旅”则主打年轻化、中端市场,价格亲民。她在下单时明确冲着“新秀丽”品牌信誉与品质作出购买决策,商家未在商品页面清晰标注实际品牌,亦未在发货前主动说明,存在明显误导。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即便两品牌同属一家集团,其市场定位、消费群体及价格体系均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以此模糊品牌独立性,更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应按订单信息交付指定品牌的商品。”本案中,李女士在电商平台下单并成功付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商家应按订单信息交付指定品牌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未在销售页面明示实际品牌,也未在发货前主动告知,存在隐瞒重要商品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有欺诈之嫌。
经消保委多次调解,商家最终承认在商品信息标注上存在疏漏,同意退还李女士货款2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40元,合计1120元,双方达成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利用集团多品牌架构“打擦边球”的现象并非个例。部分商家借品牌关联性之名,刻意弱化主副品牌差异,规避真实信息披露责任,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对此,消保委发出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商品页面信息,确保宣传内容与实际交付一致;若销售集团旗下不同品牌产品,须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具体品牌名称,杜绝模糊表述。
同时,消保委呼吁电商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商品信息的审核力度,建立品牌授权与标识管理规范;对屡次违规、误导消费者的商家,应采取限流、下架乃至清退等措施。此外,平台还应优化纠纷快速响应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透明的维权通道,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环境的诚信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