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为加强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上海市政府日前正式公布《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沪府令25号),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本市对厂房、仓库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同时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若干规定》明确,本市对厂房、仓库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规划、建设、使用、租赁等环节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和结果运用。
《若干规定》提出,上海在数智监管中,将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国资、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厂房、仓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共享,提升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
同时,仓储、消防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研究和推广消防安全先进技术,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厂房、仓库使用人应当加强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应急逃生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和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熟悉现场作业环境,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此外,厂房、仓库使用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厂房、仓库使用人的需要,提供服务和指导。
出租厂房、仓库的,应当与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事先告知承租人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定期了解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承租厂房、仓库的,应当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等信息;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