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生图
□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廖立 陶斌磊
王先生在法院即将开庭的前一天找到我们,说自己和妻子办理“假结婚”将近四年,最近突然被妻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按照“离婚协议”办理名下房产的过户。
“我们当初说好是‘假离婚’的,没想到现在她要‘假戏真做’!”
第二天要开庭被告赶来求助
“我和妻子说好‘假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也有将近四年了。现在妻子突然起诉我,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案子明天就要开庭了……”
2025年年初,王先生找到我们寻求帮助,说自己被妻子刘女士起诉了。那么,他和妻子的“假离婚”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先生告诉我们,2021年年初,他的公司遭遇经营困难,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他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他担心公司的债务会殃及家庭财产,于是和妻子商量办理“假离婚”,妻子也同意了。
为此,王先生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约定本市的一套房产归妻子刘女士所有,剩余贷款则由王先生负担。
协议中还特别明确,除了上述房屋的贷款外没有其他共同债务,此后如果发现其他债务,由该债务借款人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
到了2024年年底,王先生的公司仍然举步维艰,此时,妻子突然不辞而别了。
不久之后,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起诉文件,妻子刘女士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她所有,银行贷款由王先生承担,并要求王先生配合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妻子的起诉对于事业跌入谷底的王先生来说,无疑是一记重击。王先生急得六神无主,多番联系妻子试图沟通却没有结果。直到开庭前一天,他才经人介绍找到我们。
紧急梳理案情提交初步证据
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是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我们立刻争分夺秒地着手应诉工作。
经过持续八个小时的案情沟通和证据梳理,我们从王先生提供的材料中整理出多达165页的证据,试图从双方“离婚”的背景、“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从未实际履行等多方面进行论证,以证明王先生和刘女士实际是“假离婚”。
在第二天的庭审中,这些证据的确引起了法官的重视。
法庭上,法官围绕离婚背景、协议由谁起草、是否有其他财产、离婚协议履行情况等关键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询问。
鉴于案情复杂,王先生认为他和妻子是“假离婚”,而刘女士坚持认为并非“假离婚”,法官决定择期再次开庭,并要求双方补充证据。
全面扩充证据论证是“假离婚”
第一次庭审之后,我们又梳理了可以取证的环节,随后前往银行、车管所、不动产交易中心、洗车店、出租房屋等多处地点开展取证工作,将我方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扩展到了近300页。
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证明王先生和刘女士实际是“假离婚”:
第一,双方“离婚”的缘由,是王先生的公司遭遇经营困难,有法院执行文书为证。
“离婚”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既没有发生矛盾的内容,也没有协商离婚的内容,更没有商量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二,“离婚”后,王先生和刘女士仍同处一室共同生活,有外卖订单和楼道、电梯等处的监控视频为证。
第三,“离婚”后,双方仍旧以亲昵的称谓互称,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第四,“离婚”后,刘女士仍继续使用男方的财产,包括信用卡副卡、洗车卡等,有信用卡账单等证据为证。
第五,“离婚”后,刘女士在外对王先生的称呼没有丝毫改变,仍以“我老公”“我先生”等称谓指代王先生。
第六,“离婚”后,王先生和刘女士将婚后购置的两处商铺共同出租,每月租金由刘女士收取,两人还一起出售了一处位于澳大利亚的房产。
第七,“离婚”时,王先生名下有多处房产、保险和一辆车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和分割,显然有违常理。
第八,“离婚”后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刘女士从未要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包括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综合各项证据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应证据,法院首先对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和原因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刘女士提出是因为发现王先生出轨而离婚,但遭到王先生否认,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而王先生主张当时办理离婚是因为其经营公司的债务问题,担心后续会有风险。经核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能与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时间对应。
其次,法院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进行了审查。
案涉房屋是被告王先生婚前所购,并登记在他的名下,在分割处理案涉房屋的权利及负债方面,刘女士为全部利益的获得者,而王先生为所有债务的负担者,与常理不符。另外,对于其他房产、保险和车辆,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
再次,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进行房屋过户,但双方一直未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同时,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一直没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
最后,法院还对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的关系状况进行了审查。
原、被告在离婚后,仍存在正常交流、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互相称呼亲昵的名称,刘女士继续使用王先生的信用卡副卡等,王先生还继续承担家中的水电燃气等费用。据此,办理离婚登记后,原、被告的关系状况与常理不符。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中离婚协议签订及履行等存在诸多不符常理之处,被告王先生所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盖然性较大,法院予以采信。
基于以上的认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应属无效,原告刘女士据此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王先生配合进行过户,承担过户费用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因案件证据充分,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