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仅退款” 商家钱货两空

上海二中院:规则被频繁滥用,有违公平原则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27日 季张颖/章晓琳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章晓琳

  在网店购买锂电池后,以电池续航能力存在问题,要求退款退货,商家认为商品已过退货期,消费者随后向平台发起“仅退款”并获得支持。钱货两空的商家无奈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并未举证证明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且已超过无理由退货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池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理应遵循合同约束。

  购买锂电池两月后申请“仅退款”

  2024年10月23日,赵某于某电池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锂电池,该款电池售价为2049元,赵某使用优惠券减免了180元。

  两个月后,赵某联系电池公司称电池续航能力存在问题,要求退款退货。电池公司的客服告知赵某,商品已过退货期,但可以为赵某提供免费的检测和维修,并且可以上门取货。赵某不同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池续航能力存在问题,于是电池公司拒绝了赵某的退货退款申请。

  2025年1月7日,赵某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售后原因为“商品质量不好”,售后说明为“电池续航不足,退货退款无法寄出。”后平台支持了赵某的申请,向其退款1869元。

  电池公司向电商平台发起申诉,但申诉失败,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赵某支付货款。

  买家双重获益是否合理?

  电池公司认为,赵某在使用电池两个月后要求退款退货,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电池质量存在问题,其“退货退款”申请不符合电池公司和电商平台的退款规定。电池公司已通知赵某可进行免费的检测及上门取货,已尽售后义务,但赵某均予以拒绝。后赵某以“产品质量不好”“退货退款无法寄出”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获得退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如赵某得以继续保留商品且获得全额退款,显然双重获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导致电池公司钱货两失,违反公平原则。

  赵某则辩称,电池续航能力不佳,其联系电池公司要求退款退货,但电池公司表示已过退货期,故其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赵某认为,电商平台同意了其“仅退款”申请,其获得退款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电池公司入驻电商平台,视为同意遵守平台规则和纠纷处理模式。判定电池公司存在责任、驳回电池公司申诉,直接向赵某退款的是电商平台。如电池公司认为电商平台退款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可向电商平台寻求解决途径。故对电池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电池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电池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平台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赵某购买锂电池,电池公司已实际交付,赵某与电池公司之间就案涉商品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但现在赵某以购买的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并得到了电商平台的支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赵某未举证证明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在其提出续航能力不佳后,电池公司的客服表示可提供售后服务,对商品进行检测、维修,并由公司联系物流公司上门取件。但赵某拒绝,并通过“仅退款”申请获得退款,故电池公司后续没有安排上门取件,也无法得知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仅退款”规则设立的初衷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良商家。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该规则被频繁滥用,引发了大量诉讼。本案案涉商品已超过无理由退货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池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电商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却通过了消费者的“仅退款”申请,将风险转嫁于商户,有违公平原则,该处理纠纷的规则显然不当,故处理结果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且若由电池公司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必然造成当事人诉累,也仍会让赵某双重获益。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为,赵某理应遵循合同约束,支付电池公司相应货款,其获得的退款应返还电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