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生图
■主持人
柳 燕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嘉 宾
虞 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
厉俊旭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子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持续加快,综治中心作为整合基层治理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其规范化建设具有特殊意义。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功能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主要职能
虞浔: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天然带有一定的被动性特征。随着综治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官正逐步走出机关大门,深入基层一线,主动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这一转变既体现了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机关和政治机关的属性,也是对传统工作方式与理念的更新升级。
厉俊旭:在综治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及信访五个部门共同入驻。检察机关在综治中心中具有独特定位和作用。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介入矛盾纠纷的时点更早、环节更多。在办理具体事项时,检察机关能从中发现社会矛盾,或者案件后续可能会引发的社会矛盾。相比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更为多样,可以通过提前介入、组织调解、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职。例如,检察机关在前期参与案件处理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判断是否具有调解可能性,同时还能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法律监督线索。
前端、中端与后端不同环节中的多重角色
周子简:中央政法委印发的《意见》中,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主要聚焦于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引》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建设的五项职能,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来源、参与协同服务管理、加强分析研判。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对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的职能定位看似有所侧重,但实际并不矛盾。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引》中的内容既承接了中央政法委的定位,也结合检察履职实际作了细化与拓展。具体来讲,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的设计主要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后端职能,即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对不服裁判的信访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委政法委的相关文件,也同时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之一,要共同参与矛盾风险预防、化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前端、中端与后端不同环节中的多重角色。
在履职方式上,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机关的要求差异客观存在。比如,入驻形式方面,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指引》中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常驻综治中心”,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院发布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中,将其调整为“采取多种方式入驻综治中心”。这一字之差,体现了对基层实际情况的灵活应对。
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建设面临的问题
虞浔:通过实践调研,检察机关在参与综治中心建设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四个突出问题。
其一,检察资源配备存在不足。在编制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如何统筹原有业务与派驻任务成为现实难题。入驻综治中心对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提出更高标准,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内部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相对紧缺。
其二,检察机关在处置综治中心交办事项中的作用存在局限。综治中心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往往化解难度极大。尽管检察机关希望充分发挥作用,但其实际掌握的治理资源与矛盾化解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
其三,多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尽管多部门集中入驻有一定的聚集优势,但跨部门协作与矛盾化解的化学反应仍显不足。机制衔接、职能互补与问题联治仍处于磨合阶段,需通过实践不断优化。
其四,信息壁垒制约工作效能。综治中心各入驻部门的信息系统彼此独立,数据难以互通。因此,信息孤岛问题,需要党委政法委层面加强统筹,从而实现有限度的数据协同与业务联动。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始终坚持党委领导。通过党委协调,构建从临时应对到长效机制的系统性安排。
二是鼓励基层探索符合区域实际的务实工作机制。各地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具体的工作机制也要因地制宜。就上海而言,要鼓励各区发挥创新精神,探索符合区情的机制,形成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三是积极推动信息技术革新。各个单位有自己的数据信息系统,而彼此之间尚未相互联通。这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打破信息壁垒。这可以借鉴上海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等方面的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尝试横向数据互通,逐步破解信息壁垒。
(发言整理: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杜宇杰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邓森月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曹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