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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秦卓瑜
王老伯是孑然一身的孤老,晚年生活主要靠好友李老伯照顾。心存感念的他特地留下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遗产由李老伯继承。
在王老伯去世之后,持有遗嘱却依旧在继承时遭遇困境的李老伯想到了《民法典》确立的“遗传管理人”制度,起诉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传管理人,而民政部门则聘请我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多年好友
老来相互扶持
王老伯从小就是孤儿,但艰苦的成长岁月也锻造了他关心他人、坚韧不拔的性格。工作后,他以单位为家,下了班就住在单位宿舍,而李老伯曾和他同住一间宿舍,两人成了形影不离的好兄弟。后来他们虽然都外出租房,此后又搬入了单位分配的住房,但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
相继退休之后,王老伯和李老伯仿佛又回到了形影不离的青葱岁月。尤其是王老伯一直没有成家,他始终把李老伯当做生活中的好帮手。
上世纪90年代,王老伯考虑到自己孑然一身,最亲的人就是老友李老伯,于是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将来身故后,所有财产都赠送给李老伯。这个决定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源于两人的深厚情谊,以及生活中相互扶持的长期依赖。
两位老人在交往中,保留着书信往来的习惯。王老伯曾在信中将自己的遗嘱安排告诉李老伯,多年后,这些书信也成了串联往事的重要线索,印证了王老伯生前的真实意愿。
好友离世
继承遭遇困难
步入晚年生活的王老伯由于患上阿尔茨海默症,生活逐渐无法自理。在这种情况下,李老伯默默承担起了照料好友的重任。
而王老伯曾经工作的单位也对他格外关心,为了保障王老伯的权益,单位向法院申请,成为王老伯的监护人。
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王老伯虽然没有亲人的陪伴,但单位与好友成了王老伯晚年生活最坚实的依靠。
王老伯因病离世后,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整理王老伯遗物时,发现了他数年前亲笔写下的遗嘱,随即告知了李老伯。此时李老伯也想起来,王老伯曾在书信中提及此事,并找到了那张泛黄的信纸。
李老伯准备依照王老伯遗嘱继承其遗产,却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
因为王老伯生前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离世,不存在任何法定继承人。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来主张继承权,通常来说,李老伯需要找到一名适格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然而,由于王老伯情况特殊,李老伯遭遇了“无人可告”的困境。遗嘱清清楚楚摆在那里,却因为缺少一个适格的被告,继承陷入了停滞。
李老伯注意到,《民法典》施行后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且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于是,李老伯向法院申请,请求指定王老伯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
通过诉讼
遗愿得以落实
作为民政部门的代理人,我全程参与了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过程。
启动遗产管理人程序的第一步,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而我则作为民政部门的代理人应诉。
在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后,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履职的模式,对老人生前单位进行了走访。
而我为民政部门起草了遗产管理人公告,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已经过世、目前法院已经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请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相应时间内提出并联系民政局。该公告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发布,线上主要在民政部门的官网,线下包括在被继承人生前的户口地、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同时,我也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户口地和居住地的居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情况、财产信息,制作相应笔录。
在履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进行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为此,我建议民政部门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遗产分割及债务清偿,也就是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对遗产和债务等情况进行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我作为民政部门的代理人,依法举证、质证,进行调查,发表意见,申请司法鉴定。
在这起诉讼中,焦点在于王老伯的遗嘱是否有效。作为王老伯的遗产管理人,我们在诉讼中申请对遗嘱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遗嘱中的笔迹可以确认为王老伯生前笔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经鉴定确认该自书遗嘱系王老伯亲笔书写,并有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又有同时期的书信作为印证,属于有效遗嘱。依照遗嘱,王老伯的房屋、存款及其他财物均由李老伯继承。
在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我继续作为代理人参与执行程序,积极配合当事人办理遗产的过户手续,协助李老伯完成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至此,李老伯顺利取得了遗嘱中指定的权利,也让王老伯的遗愿得以落实。
律师解析
民政部门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是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被继承人生前负债累累,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继承人通常会放弃继承,此时,债权人一般会主张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二类情况是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需要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进而主张接受遗赠等相关权利,也就是本案中的情况。
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目前仅有原则性规定,其职责包括分割遗产和清偿债务两大方面,尚未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和具体细则,这也导致遗产管理人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可能遭遇一些困境。
例如,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调查遗产,通常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遗产管理人调查遗产的具体权限和配套制度,导致调查可能遭遇阻碍。
再如,遗产管理人需要分割遗产、清偿债务,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开展上述履职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
为了突破上述困境,在本案中,民政部门借助司法程序进行了遗产调查、遗嘱效力认定、遗产分割等工作,体现了民政部门勤勉审慎的履职态度。
由于经济持续发展,对于财富传承的需求也日益突出,而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财富传承的重要一环。随着相关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一定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