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孙玉潇
陈女士在二手平台花5400元购买仿品梵克雅宝、宝格丽首饰,一年后检测竟全是铜锌制品,她诉至法院索赔,结果出人意料……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陈女士通过二手平台从邓女士处购买项链一条,链接介绍:“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仅试戴,999新”,售价2400元。次日,在平台聊天中,陈女士询问邓女士还有无其他首饰,邓女士还表示自己有“正品宝格丽蛇骨手链”“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售价各3000元。陈女士询问“这是黄金做的吗?你为什么卖那么便宜呢?”邓女士回复道:“定制”“含K金,含,不是纯K金”。陈女士于是又下单了这两件首饰。
收货后,陈女士感觉饰品分量、做工和手感都不对,申请退货遭到邓女士拒绝。陈女士于是将饰品挂在二手平台出售,并卖出了“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
2024年10月,陈女士对剩下的高仿“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宝格丽蛇骨手链”委托检测,检测结论为:主要成分元素为铜、锌,表面没有金覆盖层。陈女士认为自己被骗,遂将邓女士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检测结果显示手镯不含K金,邓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邓女士退还项链2400元、手镯3000元,并要求退一赔三,还需支付检测费800元。邓女士辩称,陈女士1年后才委托检测,无法确认送检的饰品是从自己这里购买的;况且历经1年,饰品表面镀金层氧化、脱落也属正常现象。
奉贤法院认为,被告邓女士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陈女士现持有的两件饰品是从其他渠道获得。同时,原、被告均确认案涉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宝格丽蛇骨手链、卡地亚四钻手镯均非正品,系“定制”即仿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由于合同本身无效,且原告陈女士在购买时就提出过关于价格过低的质疑,其本就对商品的仿冒性有所认知,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奉贤法院判决:原、被告间案涉项链及手镯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400元,原告同时返还所购高仿项链及手镯;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损失400元。由于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