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欧盟《数字服务法》在域外被视为“第二代互联网规则”的代表,但其方案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相较而言,我国的平台责任制度整体更具合理性,但需要避免过度规制问题。
关于平台责任,应根据不同类型,重构避风港制度、审查责任与正当程序制度。对于平台参与特定个案的第三方侵权,应适用共同侵权制度。对于大规模第三方侵权和违法内容,应按照平台治理的必要性、治理难度、治理代价、治理比较优势、治理善意等判定责任。法律应避免简单将平台视为公权力组织,对其适用正当程序,但法律可以将平台正当程序作为平台治理的信号机制与治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