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常常成为争夺的焦点。但是,这种“争夺”只能体现在法律意义上。如果恶意抢夺孩子、制造阻止探视的矛盾,反而会让自己在争夺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境地。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等多项因素,而抢夺、隐匿孩子,或者通过过激行为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会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本案中,囡囡自出生起便由母亲林慧亲自照料,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亲密的亲子关系。而父亲陈强在孩子3岁至4岁的关键成长阶段,整整一年未尽抚养义务,既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没有真正关心和陪伴孩子,体现出抚养意愿的缺失,最终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也是顺理成章的。
探视权的执行并非是绝对化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暂停探视。《民法典》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司法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执行,法院通常会结合孩子的年龄、心理状态、父母矛盾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比如先采取上门探视、有第三方陪同的探视,待亲子关系缓和后,再逐步过渡到单独探视,避免因生硬执行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夫妻双方的选择,但孩子是无辜的,不能成为夫妻双方争夺财产、发泄情绪的筹码。
《民法典》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作为抚养权裁决的核心原则,将“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视权行使的边界,根本原因就是为了在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孩子尽可能少地受到父母婚姻破裂的影响。